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判囚15個月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的定罪,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審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宣判,駁回鄒幸彤刑期上訴,維持原判,判囚15個月。 法官判詞指,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陳詞,引述終院已裁定本案中警方因應疫情嚴重發出禁令屬必要及相稱,鄒幸彤不能以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刑期上訴得直,亦不能以言論自由作上訴理由。 法官又引用民主派「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庭案例指出,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量刑起點,鄒幸彤無視法紀、重複犯案,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罪行,原審加刑3個月亦無不當,故此無理據干預原審判刑,駁回上訴。 39歲鄒幸彤被控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呼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她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獲判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