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指除《法律執業者條例》其他法律未有修改迫切性

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早上在全國港澳研究會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致辭,提到香港國安法有凌駕地位及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說,目前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外,暫時未看到其他本地法律有迫切性要修改,而哪些法律要作修改,政府亦未有講法,認為是言之尚早。 陳弘毅說今次的爭議及釋法,是由於《法律執業者條例》有條文授權法院授予海外大律師在香港就個別案件的執業資格及出庭權,他個人認為要先處理該問題,修改有關內容。但他不認同要限制一些在港已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外藉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權利或資格。 另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梁美芬認為,海外無本港執業資格的律師,是不宜處理國安案件,因為他們不隸屬於本港條例,擔心會滲入其他考慮因素,可能出現複雜或國家利益問題。 梁美芬說,就本港其他法律情況,如果有不清楚地方,特區已可主動處理涉及的問題,認為要給予時間讓政府及立法會研究。 梁美芬又說夏寶龍的講話,是要求香港全面掌握國安法立法原意,今次釋法授權香港國安委重大執行角色,本港要盡快完善國安制度及當地立法,本港亦要盡早履行《基本法》23條立法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