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旺角採訪阻差辦公罪成 官拒納證供 指陳「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2022 年 9 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他被警方落案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罪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拒絕接納陳的證供,指並非他當時的真實信念,梁亦接納警員有合理理由截查陳,又指案發時警員已道出身份,達到陳發問目的,惟陳仍繼續詢問,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梁以 7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陳於傳媒界的背景和貢獻,酌情扣減 2 天。辯方申保釋候上訴獲批准,期間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 2 天到警署報到。

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周一(25 日)下午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Tszhei Chan 攝)
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周一(25 日)下午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Tszhei Chan 攝)

官拒納陳朗昇證供
並指陳「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就陳朗昇稱因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擔心資料再遭外泄而問清截查警員身份。裁判官梁嘉琪指,本案現場與 2019 年情況不同,當時亦無人進行直播、沒直播工具,認為看不到被告有基礎擔心其個人資料會遭外泄。梁拒絕接納陳朗昇的證供,認為其供詞並非當時的真實信念。

梁另接納截查警員有合理理由截查被告,亦同意控方所指,便衣警員可視乎工作需要,不一定需要配戴委任證,故接納警員證供。梁又指,案發時截查警員已道出身份,達到陳發問目的,惟陳仍繼續詢問,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梁指,考慮陳提問過程及態度等,認為他唯一目的是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故裁定他「阻差辦公」罪罪成。

警員供稱陳朗昇情緒激動
陳供稱曾遭警公開身份證 有差池可投訴

案件於 2023 年 5 月開審,案發時截查陳朗昇的便衣警員供稱,收到情報指有人鼓吹媒體和居民到場表達不滿和訴求,評估或會發生混亂。當時見陳與同行男子打斜過馬路,被告以手按著斜孭袋,認為他們或打算示威,故將他們截停。

警員指,將陳截停後多次表露身分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惟陳情緒激動未有依從。同隊警員及後到場,要求陳退後和冷靜,期間有出示委任證,同時有警員警告陳冷靜。陳未有理會,最終遭警員壓向牆邊拘捕,警員認為他有逃走意圖,反手鎖上手扣。

陳朗昇在案件表證成立後出庭作供,指截查警兩度「好快咁」拿出卡套,但無回應其提問,及後多名警員走近,截查警亦無再要求他盡快出示身份證。陳解釋,因自己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故希望問清楚截查警員的資料,「如果中間有咩差池,我都可以根據我問嘅資料跟進投訴。」

陳被控阻差辦公

42 歲被告陳朗昇,否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及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9 月 7 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 26781;及阻礙她執行公務。

《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WKCC33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