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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下周二裁決

【Now新聞台】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三項控罪,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控方認為被告知道「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駕駛電單車故意令他人留意;辯方就說,口號有很多解釋,不能夠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對口號的理解與港獨有關,法庭下周二裁決。

唐英傑由囚車押抵高等法院,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結案陳詞,指被告辯稱當日是前往銅鑼灣吃飯,但周天行認為,被告從東隧駛出後,沒有直接到銅鑼灣,又於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意圖是故意令他人留意到其行為。

周天行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證明他人是否有受被告煽動而觸犯港區國安法並不重要,只須證明被告曾與他人溝通,憑唐英傑當日駕駛電單車的行駛路線,沿途行人或道路使用者向被告歡呼和拍手都能證明。

針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周天行依賴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供詞,強調要從語境和歷史環境理解口號意思,並指辯方兩名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的專家。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結案陳詞時說,「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有很多解釋,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對口號的理解就是劉智鵬的解釋,又批評劉智鵬單從歷史角度,死板、機械化地解讀口號,亦過度強調慣常用法。

他指,若單以有人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同時有人叫有分裂意思的口號,就稱所有人都有分裂意圖是不符邏輯,只要法庭認為相關字眼有多種意思,足以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脫罪,又指口號字眼太含糊,不能夠煽動他人,若被告真的有分裂意圖,理應舉香港獨立的旗。

針對恐怖活動罪,郭兆銘指,唐英傑的行為非炸毀一條巷或以機關槍掃射,又指若是恐怖襲擊要撞人,理應到最後一刻亦不會煞車,但在撞向警員一刻,電單車煞車燈曾亮著,他認為,意外發生是因為警員曾向唐英傑扔盾牌,令他分心。

審訊歷時15天,三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押後到下周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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