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涉示威違限聚令案 李卓人等申終極上訴即日被拒 終院判詞:條例已失效

首宗涉示威違限聚令案 李卓人等申終極上訴即日被拒 終院判詞:條例已失效
首宗涉示威違限聚令案 李卓人等申終極上訴即日被拒 終院判詞:條例已失效

2020 年五一勞動節,工黨李卓人、社民連梁國雄等 8 人,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是首宗涉及示威、被告不認罪被裁罪成的限聚令案件。高院於 2022 年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工黨 4 人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周一(4 日)開庭處理,法官即日拒絕批出許可。終院事隔 3 日,於周四(7 日)頒判詞指,限聚令是政府因應緊急疫情所制定的公共衛生規例,現時已期滿失效,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其正確詮釋,不再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就申請方指,若未來再出現疫情,會實施類似規例,判詞認為,政府採取甚麼感染控制措施,取決於疫情性質等因素,沒有任何基礎假設政府會發布相似規例。

申請方爭議「羣組聚集」詮釋

上訴許可申請人為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代表。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李卓人,周一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懲教人員除了用充氣隧道,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囚車出入通道。(見報道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處理。申請方指有兩個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之法律觀點:

  1. 「羣組聚集」和「受禁羣組聚集」的合理詮釋為何?

  2. 出現「受禁群組聚集」的前設,是否聚集者彼此相隔少於 1.5 米距離;參與一個已構成「受禁羣組聚集」的和平集會,是否可構成「合理辯解」?

判詞:條例已失效

詮釋不再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判詞指,上訴委員會只在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出現實質及嚴重的不公情況,才會給予上訴許可。而涉案的第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於 2023 年 3 月 31 日午夜期滿失效,自此成為「一紙空文(dead letter)」,因此條例的正確詮釋,不再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判詞續指,既然禁令不再生效,其合憲性和相稱性問題是完全沒有實際意義(entirely moot),亦不存在實質及嚴重不公情況。

申請方指未來會實施類似規例

判詞:沒基礎作假設

就申請方邀請法庭採納司法認知,指「沙士」爆發後不足 20 年,再爆發新冠肺炎,認為若未來再出現疫情,會實施類似規例。

判詞指,上述論點沒有實質內容,市民顯然不希望短期內再有疫情。即使爆發疫情,也沒有任何基礎假設,政府會發布相同的公共衞生緊急措施或相似規例。判詞又強調,政府採取甚麼感染控制措施,取決於疫情性質等因素,例如「沙士」時期需要實施非常不同的公共衞生措施。

判詞再指,涉案條例非法定規定(statute),而是政府因應緊急疫情所制定的公共衛生規例,每次有效期都很短,內容亦經常修改,例如「羣組聚集」限制的上限人數,曾改為最多 8 人同坐一桌。法官又指,涉案條例與財產、商業及刑事法不同,不需要得到終院有用及長遠確立的詮釋。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申請人無法證明,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廣泛性的法律論點,因此終院沒必要處理案件,拒絕批出許可。

李卓人周一(4 日)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懲教人員除了用充氣隧道,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囚車出入通道。(資料圖片)
李卓人周一(4 日)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懲教人員除了用充氣隧道,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囚車出入通道。(資料圖片)
李卓人周一(4 日)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懲教人員除了用充氣隧道,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囚車出入通道。(資料圖片)
李卓人周一(4 日)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懲教人員除了用充氣隧道,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囚車出入通道。(資料圖片)

8 人被票控違「限聚令」

高院駁回上訴、拒批上訴證明書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33 歲,工黨主席)、何偉航(35 歲,時任工黨副袐書長)、黃浩銘(31 歲,社民連主席)、曾健成(64 歲,社民連成員)、麥德正(48 歲,工黨副主席)、吳文遠(43 歲,社民連袐書長)、李卓人(63 歲,工黨副主席),及梁國雄(64 歲,社民連副主席)。

各人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1 日上午約 11 時 06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於 2021 年 3 月 10 月裁定各人罪成,判處 14 天監禁,緩刑 18 個月。8 人其後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2022 年 10 月被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駁回,除吳文遠外,其餘 7 人皆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同年 12 月再被駁回。法官指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合符比例。

FAM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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