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入稟要求人大釋法不影響聘英大狀 遭高院駁回

【Now新聞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入稟,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另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屬越權,高院指法院對國安委工作不具司法管轄權,駁回申請。

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三度上訴被駁回,其後人大在去年12月釋法,指聘用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件,須取得特首證明書,而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Tim Owen入境簽證,黎智英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越權,另入稟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請Tim Owen。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頒下判詞,指人大釋法在香港有約束力,法院有責任依循,釋法專為法院沒要求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情況而設,由於特首沒就聘請Tim Owen爭議上發出證明書,釋法適用在本次爭議,黎智英一方對釋法理解是完全錯誤。

判詞又指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法院,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監督資格,亦沒有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加上國安委工作須保密,不能在法律程序公開,因此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是合乎邏輯。

又指黎智英一方依賴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因為原則假定法院對公共機構具備管轄權,但國安法的指令清晰和絕對,指法院對國安委工作根本不具司法管轄權,又指法院沒權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不符而違憲或無效。

黎智英一方早前陳詞指,假如沒有法院牽制,國安委便可能濫用權力,判詞指是脫離現實和危言聳聽,又認為黎智英一方質疑中央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是完全沒根據及無理,而國安委建議拒批簽證正正是權力範圍內的事,入境處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裁定國安委及入境處無論如何均沒越權,駁回兩項申請。

裁決將會影響法庭就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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