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於2019年尖沙咀參與暴動 被裁定罪成

11人於2019年尖沙咀參與暴動 被裁定罪成

12人被控於2019年國慶日在尖沙咀參與暴動,其中11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求情,下月4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被告年齡介乎17至31歲,報稱學生、電影製作人、運輸工人及攝影師等。法官王詩麗頒下判詞,指出警方在案發當日不時發出警告及舉旗,任何人如果無意參與暴動,理應有足夠時間和機會盡快離開。法官考慮到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和裝備等環境證供,認為必然是從暴動範圍後退並集結,透過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表明是其他參與暴動者的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法官又認為部分人被截停時,仍戴著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和頭盔等,必然是用於參與暴動的裝備,裁定11名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唯一脫罪的被告,在離暴動範圍不遠的後巷被制服,法官指出被告身旁有黑衣、口罩及手套,但警員沒有看見物品從被告身上跌出,形容被告可以說是「零裝備」,加上被告身穿的黑衣有橙色葉圖案和白字,短褲是綠色迷彩,同意辯方說法,被告的裝扮易於辨認。法官認為被告的確可疑,但未能肯定與暴動扯上關係,因此裁定暴動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