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灣仔|4人暴動等罪成囚34至45月 1被告親自陳情: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嘅人

11.2灣仔|4人暴動等罪成囚34至45月 1被告親自陳情: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嘅人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4 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 4 人罪成,周二(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 年 10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法官李俊文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偏向輕微,但有被告攜有大量物品,屬裝備供應者。

其中一名 31 歲女被告解聘律師,庭上自行陳情:「我還押近兩年從來冇後悔過……好自豪我選擇咗企出嚟……政府話我哋被利用被煽動,但其實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嘅人……」法官聞言打斷,指政治宣言非法庭目的。

被告則稱「明白,最後一句」、「未被捕之前有好多倖存者嘅內疚,但我依家鬆咗一口氣,可以同其他因為熱愛香港而企出嚟嘅手足,一齊承擔呢個代價,係我榮幸,未來見。」散庭後,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高呼「未來見!我愛你哋!」。

4 人暴動等罪成、4 人無罪

被告林梓橋(現年 31 歲,下同,文員)、盧虹羽(27 歲,空姐)、謝翠兒(36 歲、會計師)及王永森(50 歲,廣告製作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盧虹羽、王永森另被裁定管有索帶罪成,林梓橋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她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馬志健(44 歲,會計師)、陳善衡(25 歲,文員)、陳梓欣(24 歲,文員)及劉素婷(33 歲,客戶服務員)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上述 8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親陳情稱「從來冇後悔過」

被告林梓橋解聘大律師,庭上手持筆記,自行陳情。「閣下,我還押近兩年從來冇後悔過,好清楚個代價,但我有勇氣去抗爭,我好自豪我選擇咗企出嚟⋯政府話我哋被利用被煽動,但其實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嘅人,我哋嘅行動係有思考同信念,佢哋去抹黑我哋,我哋要嘅係政府正視⋯」

法官李俊文聞言打斷,「明白你有你嘅睇法⋯政治同立場上嘅宣言,唔係今日法庭判刑嘅目的」。林梓橋稱「明白,最後一句,未被捕之前有好多倖存者嘅內疚,但我依家鬆咗一口氣,可以同其他因為熱愛香港而企出嚟嘅手足,一齊承擔呢個代價,係我榮幸,未來見」。

官指本案案情偏輕微

李俊文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歷時半小時、沒有預謀,沒有財物被破壞及無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算是偏向輕微」。他續指,被告非煽動、帶領角色,即使沒有證供顯示,被告親身作出上訴案中的扔磚、縱火等行為,但他們理應負上相同刑責,將量刑起點訂於 3 年監禁,法庭因個別被告情況上調刑期。

針對林梓橋的罪責,李俊文指她攜有大量物品,包括 3 個防毒面罩及 16 個濾罐,可見她除了個人鼓勵,亦是裝備供應者,「算是其中一個比較主導、刑責較重的角色」,對講機則可用作與其他參與者即時通訊,遂將暴動罪上調至 42 個月監禁,其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判監 3 星期,兩罪同期執行。

林另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李俊文指她不僅是違反保釋條件,而是鋪排以高價購買寵物專機機票赴英,又在離開前透支現金,從所有準備功夫可見,案情屬嚴重一類,判監 12 個月。李俊文指兩罪理應分期執行,考慮總刑期原則,將當中 6 個月分期執行。

他續指,雖然被告不獲認罪扣減,但考慮初犯、承認大量案情,事發至今逾 4 年,即使案件不涉延誤,但對被告有影響,酌情扣減 3 個月,就林面對的 3 罪共判監 45 個月。

官指被告攜 596 條索帶
可供多人堵路

李俊文亦向另外 3 名被告酌情減刑 3 個月,指盧虹羽以裝束、裝備以鼓勵方式參與暴動,以及攜有 10 條索帶,就兩罪分別判監 35 個月及 4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謝翠兒身上則有濾罐、膠紙,就暴動罪被判監禁 34 個月。至於王永森,李俊文指他攜有 596 條索帶,可提供多人用作堵路,就兩罪分別判監 37 個月及 6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官終判林梓橋監禁 45 個月,盧虹羽監禁 35 個月、謝翠兒監禁 34 個月,王永森監禁 3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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