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8人認罪判囚20至61月、教導所 李宇軒等4人返港至今還押逾3年

12港人|8人認罪判囚20至61月、教導所 李宇軒等4人返港至今還押逾3年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等罪判囚,並先後被押返香港。《法庭線》整合各人在港案件進度(見內文表),有 10 人就潛逃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 8 人亦承認本身涉及的縱火、暴動等罪。

連同本周判刑的鄧棨然,這 8 人的總刑期介乎 20 至 61 個月監禁,刑期最重為的喬映瑜,她已提出刑期上訴。鄭子豪、廖子文今年 3 月刑期上訴得直,當庭獲釋。據悉除兩人外,有其他人亦已刑滿獲釋。

餘下 4 人,即李宇軒、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回港至今已還押逾 3 年。李於黎智英國安案中認罪,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另 3 人涉及的串謀殺警案下周將開審。

10 人認妨礙司法公正
較早返港 8 人已判刑

除李宇軒外的 11 人,被押返港後先後因涉嫌潛逃,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除黃偉然的控罪獲存檔法庭,其餘 10 人均認罪。

事發時未成年的黃臨福、廖子文在內地獲不予起訴,2020 年 12 月被押返港。黃最早判刑,他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縱火等罪,在 2021 年 7 月判入教導所。

另外 7 人,即廖子文連同於 2021 年 3 月押返港的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郭子麟、李子賢,一併處理判刑,暫委法官王興偉判他們,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監禁 10 個月。

餘下兩人為在內地刑期較長的喬映瑜、鄧棨然,他們被押返港後,亦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處較重的刑罰。

12港人案件進展
12港人案件進展
喬被判囚 61 個月刑期最重
已提上訴

喬映瑜在內地承認「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被判監兩年,她後來在求情信中披露,在內地被捕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員前來探訪,「使我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我也渴望中國能成為我引以為傲的祖國」。

2022 年 8 月,喬刑滿被押回香港,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藏毒、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共 4 罪。她在 2024 年 1 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製造及管有爆炸品 3 罪;藏毒罪獲存檔法庭。

區院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直指王興偉判處 10 個月的刑期「遠遠不能反映罪責」,形容各被告若成功潛逃,不單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更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恐破壞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終就妨礙司法公正判囚 18 個月。

連同她承認的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兩罪,喬的總刑期為 61 個月。她 2024 年 2 月提出刑期上訴,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最後一人押回港
鄧棨然認罪判囚 46 個月

鄧棨然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與廖子文、鄭子豪及另兩人在灣仔一個單位管有玻璃樽、汽油等,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他亦被指負責駕駛船隻接載其餘 11 人潛逃,在內地的刑期達 3 年。

2023 年 8 月,鄧被押返香港,為涉案最後一人回港。鄧在港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鄧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爆炸品案的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區院法官練錦鴻 2024 年 4 月判刑時,同樣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他認為王興偉判刑時考慮到部分被告的年紀,「所以輕判至 10 個月」,又指鄧因犯案在內地入獄是「自作自受」,不會因而減刑。

練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 12 個月,就另一罪判囚 34 個月;又指兩項控罪雖然有關,但仍是獨立的罪行,故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6 個月。

廖子文、鄭子豪刑期上訴得直獲釋

與鄧棨然牽涉同一宗灣仔爆炸品案件的廖子文、鄭子豪,在鄧回港前認罪,並於 2021 年 7 月判刑。

時任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妨礙司法公正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惟因在兩人還押期間已服畢前罪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多出半年。

兩人在同年 11 月及 12 月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在 2024 年 3 月判他們上訴得直,改判可即時釋放的刑期。兩人面帶笑容離開法院。庭上指,兩人已有工作、望繼續進修。

李宇軒回港至今還押 3 年
完成於黎智英案作供

李為本土組織「香港故事」成員,在 2020 年 8 月與黎智英等人,成為首批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人士。他被指與律師助理陳梓華,串謀黎等人請求外國制裁香港,違反《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

李於 2021 年 3 月被押返香港後,同年 8 月在高院認罪,一直繼續還押;黎則不認罪。2024 年 4 月,李以從犯證人身分完成 15 天作供,將在案件審結後判刑。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涉串謀殺警案下周開審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3 人亦於 2021 年 3 月被押返港,他們其後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 10 個月。

3 人另就 2019 年 12 月一宗爆炸品及串謀殺警案還押,與同案另 7 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爆炸的禁制」等罪,最高可囚終身,交替控罪為「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案件將在下周一開審。

張俊富 2024 年 2 月於該案,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指他管有兩盒煙花,及 4 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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