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非法披露國安案工作指明人士個人資料可囚七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列明,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的個人資料,可處監禁7年。相關指明人士包括負責國安案件或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人員、處理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大律師或律師,以及上述人士的家人。披露國安案件舉報人或證人,以及他們家人的個人資料,刑罰亦相同。 條例草案又提出,對上述指定人士作出非法騷擾,包括使用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預期令對方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傷害,意圖妨礙對方執行處理國安案件或工作職能,又或妨礙對方就國安案件提供協助,可處監禁10年。 政府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指出,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非法披露處理維護國安工作公職人員個人資料的事件仍不時發生,但相關人員未必在臨時禁制令保障範圍之內,亦曾有負責有關工作的人員被「起底」,為讓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無後顧之憂地處理工作,因此建議制定相關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