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立法|叛國知情不報亦違法 大律師公會 03 年反對今轉軚:外國有相關罪行|Yahoo

23條立法會諮詢昨日結束,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向記者表示,已建議竊密罪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並不限於新聞工作者。
23條立法會諮詢昨日結束,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向記者表示,已建議竊密罪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並不限於新聞工作者。

【Yahoo 新聞報道】《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期昨日(28 日)完結,香港大律師公會建議,必須確保23條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權利一致,並且加入對被捕人士權利的保障;同時促政府考慮在「竊取國家機密」一項中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等。對於 23 條當中的隱匿叛國罪指知情不報也屬犯罪,20 年前曾反對的大律師公會今次並無反對。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在記者會上指,昨已就 23 條立法提交書面意見書。公會同意政府在履行 23 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即禁止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該會意見書的重點包括有關罪行、新增概念或罪名需有清晰定義,以免守法市民及持份者誤墮法網,亦可釋除市民疑慮。被告人權利亦應獲保障,「睇到被捕人權利同警方權利有適當平衡」,以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2003 年 23 條立法的修正案中,被廢除的煽動罪、叛逆性質罪行及隱匿叛國罪於今次諮詢文件重臨。當中隱匿叛國罪訂明,如知悉有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需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大律師公會 2003 年曾建議廢除此罪,今年大律師公會並無反對,現場記者問公會是否轉軚,杜淦堃解釋,考慮到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均有相關罪行,「如果個罰則同條例係清晰,睇唔到香港作為司法管轄區點解會無」。至於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公會就促政府考慮將「煽動意圖」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

23條立法建議隱匿叛國罪知情不報也屬犯罪,03年曾倡廢除此罪的大律師公會今次並無反對。被問到是否轉軚,杜淦堃稱若罰則條例清晰,看不到為何香港不應有此罪。
23條立法建議隱匿叛國罪知情不報也屬犯罪,03年曾倡廢除此罪的大律師公會今次並無反對。被問到是否轉軚,杜淦堃稱若罰則條例清晰,看不到為何香港不應有此罪。

倡「公眾利益」抗辯理由不限於傳媒

在「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中,公會指認同建議法例中「國家秘密」的定義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杜指有關項目「有一致性、無矛盾係必須,如果定義有矛盾,會有好多問題」,「見到點解需要咁做」,條文需清晰闡述以釋除港人疑慮,強調已經「盡力表達咗立場」。

諮詢文件又提出非法獲取、管有或披露國家機密的三條相關罪行,公會則建議被控者需具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當中「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部份,公會認為機密資料的定義需要清晰界定,同時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並不限於新聞從業員。

今次「間諜」行為相關罪行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公會認為法例應清晰界定「境外情報組織」的定義,與此同時應提供清晰指引,指明那種行為的後果將被視作危害國家;2003年23條草案並未提及的「境外干預罪」,今次則設「配合境外勢力」行為,公會建議條文訂明干犯者「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牽涉境外勢力參與」;又指「境外干預」亦需包含犯罪元素,但在諮詢文件中文版本並未反映。至於有關刑期及檢控期,公會將待條例草案出台後再作建議。

大律師公會召開記者會,闡述公會就23條立法提交的意見書重點。
大律師公會召開記者會,闡述公會就23條立法提交的意見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