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立法|陳文敏等人交意見書 批國家安全定義空泛 定罪門檻太低 忽視人權自由|Yahoo

23 條立法|陳文敏等人交意見書 批國家安全定義空泛 定罪門檻太低 忽視人權自由|Yahoo

【Yahoo 新聞報道】《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日(28 日)結束。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聯同「香港法治監察」向政府提交意見書,批評諮詢文件過度強調安全,卻忽視了個人自由、政府公開透明等社會價值,亦沒有提及香港等基本人權義務。

質疑 30 日諮詢期是否充分

「香港法治監察」是由一班身處海外的香港律師成立,他們今次聯同陳文敏就 23 條立法發表了意見書。意見書首先指出,今次的公眾諮詢期只得 30 日,加上政府不尋常地成立了「應變反駁隊」,將負面的意見塑造成不實謠言,這些都令人懷疑這是否真正、充分的公眾諮詢。

意見書質疑政府提出的 23 條文件太嚴厲,是引入了新的罪行,擴大現有罪行範圍,並恢復了過時的罪行,為執法者創造了新權力。政府過度強調安全化(securitization),卻未有正視其他的價值觀,包括個人自由,及公開透明政府所保障的公共利益等。

指立法必須遵守人權義務

他們亦質疑,港府未有在諮詢文件中詳細交代香港的基本人權義務,只有輕描淡寫地表示「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陳文敏等人認為這在概念上是錯誤的,並且沒有充分考慮比例性測試。他們認為 23 條立法必須遵守香港人權義務,例如是《基本法》第 39 條提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而港府在諮詢文件中,也沒有提及眾所周知的《約翰尼斯堡原則》。

意見書批評,港府採用了內地對「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定義,這些定義過於空泛,使「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等要素也變得模糊籠統,亦沒有交代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含義或所需的損害程度。

僅喊口號已足以被入罪

他們亦質疑 23 條立法的定罪門檻太低,普通刑事犯罪都足以被提升至國安級犯罪。只要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即使沒有對國家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甚至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風險,都足以入罪,「這些罪行的範圍如此廣泛,以至在沒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高喊違禁口號的人,仍可僅因為其意圖而被判犯有國家安全罪。」

外界有意見認為,應容許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抗辯理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以公眾利益作抗辯具爭議性,即使有例外情況都會確保「唔會隨便被人濫用」作為藉口逃避責任。陳文敏的意見書則提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說法,阻礙獲取符合公共利益的資訊,會阻礙媒體等人員的工作,令他們不能夠發揮監督公共機構的重要作用。

意見書指,港府的諮詢文件援引了外國的國安法例子,為其嚴厲的 23 條立法作辯護。不過港府卻無視了國際社會對 2020 年國安法的普遍譴責。文件亦未提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廣泛保障措施,例如沒有國安法指定法官等。此外,諮詢文件提及的民主國家,往往有民選的立法機構以及新聞自由等,以防止國安法被人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