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律政司批陪審團證據薄弱照定罪 公民教育委員會:同儕審訊彌補法官盲點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12 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表示制度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彌補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在今日的 23 條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律政司代表提及陪審團制度,指稱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證據很薄弱照樣作出定罪,以此解釋為何不設陪審團的案件不容許被告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草案,第 104 條「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規定,如案件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審理,即不設陪審團,被告不得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6 條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第 16 條原意是避免將證據極為薄弱的案件交予陪審團審訊,如果案件已決定不設陪審團,第 16 條便變得無意義。
「陪審團無需就裁決給予理由」
選委會議員簡慧敏要求律政司解釋,案件不設陪審團與被告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的因果關係,「點解會覺得呢個程序冇意義」?梁文豐回答稱,一個有陪審團審訊的刑事案件,跟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最大的分別是,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而專業法官就他們作出的裁決,就要給予詳盡的書面理由。
他續說,如果有些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訊,但證據可能很薄弱,有可能有一些陪審團照樣作出定罪,但又不知道原因是甚麼,所以在程序上的設計,會給予多些保障,讓法官有權在陪審團聽審案件之前,先考慮會否控方案情,是弱到連表面證據都沒有,就先將這些案件排除,避免案件送到陪審團。
「多元觀點給予涉案人公平審訊」
「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因為第一他是專業法官,必定會對案件的案情,做很細緻的分析考慮,亦會適用相關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就裁決,無論是判有罪或無罪,都會作出很詳盡的裁決理由,去講述他考慮了甚麼證據,如何分析證據去達到事實裁決。在這個情況下,被告人會很清楚知道,為何他自己會被定罪,如果他認為定罪有問題,他就可以提出上訴。」
同日,公民教育委員會在 Facebook 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帖文稱,《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在 1845 年通過,陪審團制度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理念源於普通法中「由同儕審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由於陪審員來自不同階層及背景,他們的多元觀點,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和社會價值觀,彌補單一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給予涉案人公平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