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政府提修正案 賦權特首行會自訂附屬法例違者囚 7 年 增起底禁令|Yahoo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Yahoo 新聞報道】23 條立法已經完成逐條審議,政府昨晚(13日)提交修正案。修正案新增的條文,容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日後繞過立法會,直接訂立維護國安的附屬法例,這些附屬法例最高刑罰可達監禁 7 年。

政府稱為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中,加入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指特首會同行會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該附屬法例可訂明罰款不超過 50 萬元及監禁不超過 7 年的刑罰。

政府在文件中解釋,是因應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應參照其他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權力,以作出進一步規定,及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

特首及行會可刊憲定義「公職人員」

針對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罪行,修正案亦擴大了「公職人員」的定義,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政府認為,這種「具前瞻性」的機制可更有效地執行條例。

修正案加入了維護國安委的角色,指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修正案亦明確指出,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國安意識和守法意識,向其認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律政司可申請禁令防「起底」

原本的草案中,「起底」國安案件的人員可被判囚 7 年。而政府最新的修正案,進一步容許律政司向法院提出的單方面申請,保障任何指明人士免被「起底」。違反身分披露禁令的人,可處監禁 5 年。

草案原本訂明,保安局局長要待拘捕令發出 6 個月後,方有權指明某人為潛逃者。政府早前已表明,會提出修訂相關條文,禁制措施毋須等待半年方能生效。今次的修正案一如政府早前預告,刪去等待半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