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消息指警隊正擬定執法細節 將有「一系列內部訓練、訓示」|Yahoo
【Yahoo 新聞報道】立法會今日(19 日)二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稍後將進入三讀階段。有關 23 條的執法,據《Yahoo 新聞》了解,警隊正在擬定相關執法細節,執法行動由警方國安處主導,但整個警隊都會熟悉整部法律。據了解,警隊將會有「一系列內部訓練、訓示、指引」,與《港區國安法》出台後,或其他法例更改後的做法一致。條例內有限制被捕人士諮詢個別或任何法律代表,被問警隊是否已草擬「律師黑名單」,消息人士稱內部正在研究,待法例實施後便會清楚有關執法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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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列明可禁被捕人 會見律師、師爺等法律代表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被捕人或協助調查人士會見法律代表的權利,作出多項的限制。警方可以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法律代表,或個別律師行的所有法律代表。警方亦有權申請手令,禁止某人被拘捕後 48 小時的羈留期間諮詢任何法律代表,或是禁止未被捕但相信即將被捕的人,諮詢任何法律代表。
被捕後羈留期限可長達 16 日
此外,關乎警隊前線如何執行,還有被捕人士的羈留期限,草案指出,要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不得遲於被捕後的 48 小時期間屆滿後首次有裁判法院開庭之時。不過,草案列明了警方延長羈留的權力。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首次延長期不超過 7 日,其後進一步延長亦不超逾 7 日,即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過首段羈留期(48 小時)屆滿後起計的 14 日。換言之,相關人士最遲可以在被捕後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警方保釋,或者被落案控告並帶上法庭。
簡啟恩:國安處將統籌警隊力量 主動採取行動
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曾在 2 月警務處年度總結記者會稱,警方國安處作為警務處維護國安的專門部門,涉及《港區國安法》及 23 條相關情况,國安處會主動採取行動,配合政府履行維護國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國安處會統籌警隊內的力量處理相關案件,及與相關持份者保持合作,提升處理案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