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第63日審訊 辯方中段陳詞爭議「非法行為」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47人案|第63日審訊 辯方中段陳詞爭議「非法行為」定義 法官周五作裁定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8 日)展開第 63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辯方提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提出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法官陳慶偉指,押後周五就「毋須答辯」下決定。

雙方陳詞一大重點,在於控罪書提及「非法手段」一詞,在《國安法》等下沒清晰定義。其中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 提及「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釋義,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

辯方指,該條文於 2021 年 5 月生效,沒追溯力,不能約束條文生效前的行為。控方則指,條文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又舉例指本案涉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哪是合法?

控辯就「非法手段」爭議

條文指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不屬擁護效忠

控辯早前已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法律 101 文章)提交書面陳詞,周四在法官席前再作簡短陳詞及回應。

控辯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AA 條「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的條文,對「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釋義,其中第 (f)(i) 至 (iii),提及有「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以此威脅政府,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又或以此逼使特首下台及推翻政府。

翻查憲報,該條例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刊憲生效,亦即於本案控罪範圍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之後生效。

辯方:條文沒追溯力

控方:生效前已有法律效力

主控萬德豪庭上口頭回應辯方書面陳詞指,指第 3AA 條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萬又舉例指,本案中的共謀者,串謀在取得立法會過半後,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bargaining chip),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這哪是合法?

辯方方面,代表黃碧雲、林卓廷的大狀沈士文引述控方指稱,第 3AA 條只是在現有的法律提出釋義,並沒有新增任何內容至《國安法》及《基本法》,惟沈反駁指,第 3AA 條是於 2021 年 5 月才生效,提出沒有追溯力,故認為不能約束立法會議員條例生效前的行為。

沈又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的意圖,即指他們有意逼使特首下台、解散立法會,才足以證明控方的案情。

各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

嚴重干擾政府履行職能

本案控罪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指各被告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組織、策劃及參與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控罪詳情續指,眾人宣揚、進行或參與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後的職權,包括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不論利弊均拒通過港府所提出的財政預算,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辭職。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