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結案陳詞開始 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官引發言帖文質疑辯方

47人案|結案陳詞開始 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官引發言帖文質疑辯方
47人案|結案陳詞開始 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官引發言帖文質疑辯方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三(29 日)展開第 116 天審訊,控辯雙方開始口頭結案陳詞。控方就法律爭議陳詞,指《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而「非法」涉及刑事罪行及濫權兩層面。

辯方其後依次就案情作結案陳詞(見內文表),吳政亨、余慧明的代表大狀石書銘總結時指,吳、余不主張流血殺戮,亦非尋求推翻憲制秩序,又指兩人想政權信守諾言、根據憲制帶來政治改變,以及實踐《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皆「不可能是顛覆」。

林卓廷、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的代表陳詞時,法官引述論壇發言、FB 帖文等質疑曾提及「用盡憲制入面權力」、「否決對犯罪組織的任何撥款」,辯方回應稱僅指《基本法》權力及並非無差別否決。

此外,法官拒絕辯方申請押後至本周五就法律爭議陳詞,並在回答辯方時指,預計本案需要 3 至 4 個月後方可裁決。案件周四續。

被告之一的陳志全今抵西九龍裁判法院。(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陳志全今抵西九龍裁判法院。(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劉偉聰。(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劉偉聰。(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黃碧雲。(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黃碧雲。(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楊雪盈。(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楊雪盈。(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李予信。(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李予信。(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鄭達鴻。(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鄭達鴻。(攝:Tszhei Chan)
被告何啟明(左)及施德來(右)。(攝:Tszhei Chan)
被告何啟明(左)及施德來(右)。(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柯耀林。(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柯耀林。(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彭卓棋。(攝:Tszhei Chan)
被告之一的彭卓棋。(攝:Tszhei Chan)

控方就法律爭議陳詞
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周三再開庭處理口頭陳詞。主控萬德豪首先發言,針對法律爭議陳詞,包括《國安法》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中,「非法手段」之定義、是否需涵蓋武力或僅指刑事罪行,以及條例對象等。

控方指,「其他非法手段」不應引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的法律條文詮釋,又認為「其他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又指如只限與武力有關,會收窄立法原意,而當今社會可藉社交媒體散播謠言、操縱人民,危及國家安全。

法官:如針對國家政權
似乎未必一定要用武力

法官李運騰關注,如「其他非法手段」僅限涉及武力,條文寫法應近似《國安法》下「恐怖活動」罪;亦關注「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對象,是針對政治制度、政權運作;相反「恐怖活動罪」則針對市民和財產的安全。李指,如針對國家政權,似乎未必一定需要用上武力。

控方:「非法」有兩層意思
其中包括濫用職權

控方陳詞時又稱,「非法」應有兩層意思,第一層為刑事罪行,例如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發假誓,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另一層為濫用職權(abuse of power),不必然涉及刑事罪,例如未有擁護《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方反問,如果條文中的「非法」,等於刑事罪行,何需另行訂立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李運騰則稱,辯方或指因該罪罪行嚴重,可囚終身。

法官陳慶偉另問及,假設他是主審一宗民事案件的法官,而理應要判原告勝訴,但因他與被告為朋友,遂判被告一方勝訴,其裁決則已屬濫用法官職權,問控方其判決是否變成「非法」?控方同意。

控方指「外顯行為」可見
吳政亨屬串謀一部分

至於個別被告在串謀中的參與程度,控方稱會依賴書面陳詞,為節省時間不在庭上講述。

李運騰其後引述被告吳政亨一方的陳詞,指吳一方的立場是,就算吳和戴耀廷之間有協議,都不會是是次控罪指稱的串謀協議,以及案中只有戴耀廷認識吳政亨,其他人都不認識吳,其中共犯證人趙家賢,曾稱連他也不知吳政亨是初選計劃一分子。

控方則認為,現有證據所見到的「外顯行為」(overt act),支持吳政亨屬於本案指控串謀的一部分。

官拒辯方申押後陳詞
料 3、4 個月後裁決

控方完成陳詞後,代表何桂藍的大狀 Trevor Beel 指,控方早前再就法律爭議遞交新的書面回應,他和有份作辯方聯合陳詞的大狀,均望可再研究,提出押後陳詞,惟遭法官拒絕,並指示先處理案情方面的陳詞。

Beel 問及法庭何時會裁決,陳慶偉表示他和本案法官 2024 年分別有審訊,料要 3 至 4 個月後。

47人案首日結案陳詞:辯方重點(點擊可放大)
47人案首日結案陳詞:辯方重點(點擊可放大)

辯方就案情陳詞:
吳政亨不關心「35+」之後的事

代表吳政亨、余慧明的大狀石書銘表示,吳和余的處境較其他被告「獨特」(unique),其中吳不曾競選,余則沒參選初選的地區直選、不曾出席協調會議。

石續指,就算吳政亨與戴耀廷之間有「協議」,都不會是本案指控的串謀協議,因吳、戴二人看來沒討論過,初選勝出者在初選之後應有何舉動。而吳的受訪內容,以及與戴之間的電郵往來,最多只證明到吳對戴耀廷的計劃知情。

在李運騰追問下,石同意吳曾說對他至為重要的事是達成「35+」,但指「35+」之後的事,例如當選的立法會議員是否要癱瘓立法會,吳並不關心。

石書銘:吳至多僅與戴有協議
指吳於電郵關注否決有違「35+」

李其後問,故把案情推至最高,是吳、戴之間有協議要達成「35+」,但就沒足夠證據指是為了使用否決權?石答就算二人有協議,他們只是同意要有「35+」,至於如何達成,最多只是同意有初選,其餘例如議席分配、是否有約束力等,就與吳無關,吳亦不曾參與。

石之後引述吳案發時撰寫的電郵,指吳關注否決預算案會致立法會解散,有違「35+」目標,無法維持民主派的立法會主導權,爭取特首選舉勝選,故吳當時無意否決預算案。另《國安法》生效後,同樣也無意否決預算案。

石:吳政亨似「義工」
與「共謀者」相距甚遠

石又指,根據 WhatsApp 對話,戴耀廷其實不太搭理吳政亨,反而吳就似「粉絲」,熱情地想提供協助,例如提供 iPad 等助辦初選;又指假如二人關係密切,二人必論及否決權或憲制武器,但對話沒有。

石強調,吳似是「義工」,而義工與「共謀者」相距甚遠,並引述趙家賢口供指,吳與「民主動力」和其籌辦的初選無關。

石:余慧明未有與被告達成協議
官引訪問內容質疑

至於余慧明,石指她沒有參與過協調會議,且一直獨自行事,無證據指出她與其他被告達成任何協議或有相關討論。法官質疑,協議不一定以白紙黑字記錄,而可透過行為推斷有協議,例如余參選初選,簽署、支持〈墨落無悔〉,又在選舉文宣中談及否決預算案。石覆,余或有否決的想法,但沒證據指她同意他人。

官追問,但她無法一人否決預算案?石指,無協議下達成否決,和有協議達成否決,兩者是有分別,而余沒協議與他人一同否決預算案,余作供時亦強調會商議。

至於余簽署〈墨落無悔〉,石強調余沒參與協調會議,故會議共識相關內容如退選機制不適用於余,另余簽〈墨〉只因同意當中兩點內容。

石:余慧明只望爭取雙普選時間表
想政權信守諾言不可能是顛覆

李運騰引述其訪問內容,指余提及「會逼使政權回應五大訴求…唔係回應一兩個訴求就當係可以解決到呢個問題」。石則指,余作供提過,最重要的訴求是雙普選,若此訴求達成,其他訴求亦有望達成。而余不是要求政府立即實現雙普選,而要爭取落實時間表。

石書銘總結陳詞指,「誠如區諾軒所言,整個 35+ 計劃,是香港爭取普選道路的一環,本案須置於香港的獨特背景下審視。案發之時,適逢香港回歸中國 23 年,這段爭取普選之路,只是希望兌現《基本法》的承諾。兩名被告吳政亨、余慧明,並不主張流血殺戮,亦非尋求顛覆政府,或推推翻憲制秩序。」

石續指,「被告只是根據《基本法》生效、香港回歸中國時所許下的莊嚴承諾行事。他們是對我們的法律制度、法律框架和憲制秩序有信心。歸根究底,他們只是想政權信守諾言,這不可能是顛覆。他們只是想根據憲制帶來政治改變,這也不可能是顛覆。他們也只是想實踐《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這同樣不可能是顛覆。希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辯方:林卓廷、黃碧雲
僅同意參加初選

林卓廷、黃碧雲代表大狀沈士文陳詞時稱,二人僅同意參加初選,其所屬的選區對於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沒有共識,政綱或單張亦沒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其他控方僅餘指控兩人的證據是論壇筆記及論壇發言。沈又指,沒證據指兩人有參與〈墨落無悔〉的討論或同意內容。

官質疑黃論壇提「用盡憲制入面權力」
沈士文:被逼到牆角、是指《基本法》權力

李運騰引述黃於論壇上的發言,指她曾提過「民主黨嘅主席同埋我哋各位議員呢…我哋係會用盡憲制入面所有嘅權力同埋手段去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可以促成呢一樣嘢,我哋一定會做。」

沈解釋,她於論壇上受壓,被抗爭派「逼到牆角」,重申黃當時是指盡憲制內的權力,即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而不是控方所指稱的濫用權力,故並不違法。

辯方:楊雪盈非於「靈童制」下
被指派參選

楊雪盈的代表大狀張耀良則重申,楊為溫和、獨立的區議員,關注社區及文化活動。李運騰打斷指,已知悉相關陳詞,指控方提出楊在初選落敗後,仍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是因她於「靈童制」(替補機制,由被 DQ 者指定替補人選)下被指派,問張有何回應。

張答稱,楊當時不是被指派參選,重申她是獨自行事,沒有與其他人達成任何協議,要否決預算案。張又指,趙家賢曾引述過與楊雪盈的私人對話。

翻查資料,趙作供時提及,楊曾告知他「選到入立法會嘅時候,係每個議員自主去行使個權力㗎嘛」。李運騰則指,相關證供是傳聞證供,但辯方指只可證明她當時的心態?張同意。

張續稱,其他參選人於 FB 發布的〈墨落無悔〉 帖文上列出楊的名字,但楊未有在自己的 FB 發布;另警方在楊辦公室搜出的電腦文件,但該電腦並非楊的私人電腦,當中的內容均未有發布。

官引帖文質疑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何啟明一方:僅否決與警隊相關撥款

何啟明代表大狀阮偉明陳詞時稱,何在論壇上沒有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官陳仲衡指,當時他是被問及為何會簽〈墨〉;阮稱,他當時的回答都沒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陳續質疑,但何有呼籲不要投無簽〈墨〉的參選人。阮則重申其立場。

另李運騰引述何啟明的 FB 帖文,指他提及:「對政府過去一年(2019 年)所犯下的人道罪行,沒有任何妥協的空間。警暴橫行欺壓市民,公帑絕不能有一分一毫再落入惡貫滿盈的警隊手上;否決對犯罪組織的任何撥款,從來都不是策略問題,而是立場問題…」。

李質疑,何是會否決預算案。阮則稱,何不是要無差別否決,而是有提及警隊相關撥款,如增加支出購買物資,他則會反對。

另彭卓棋一方採納書面陳詞,未有在庭上發言。

西九法院外,有警員戒備。(Tszhei Chan 攝)
西九法院外,有警員戒備。(Tszhei Chan 攝)
數十人在西九法院地下大堂輪候旁聽。(Tszhei Chan 攝)
數十人在西九法院地下大堂輪候旁聽。(Tszhei Chan 攝)
「王婆婆」則在場揮動英國旗,及舉起「Free 47 Free all 立即釋放所有政治犯」的紙牌,期間有警員在旁拍攝。(Tszhei Chan 攝)
「王婆婆」則在場揮動英國旗,及舉起「Free 47 Free all 立即釋放所有政治犯」的紙牌,期間有警員在旁拍攝。(Tszhei Chan 攝)

約 30 人排隊聽審
十多名警員在場戒備

控辯 2023 年 8 月已完成案情,事隔 3 個月後再開庭處理結案陳詞。今早約 9 時,約 30 人在法院內排隊等候旁聽籌,警方駐守於法院外不同位置,其中法院正門有約 10 名軍裝警員和傳媒聯絡隊警員戒備。「王婆婆」在場揮動英國旗,及舉起「Free 47 Free all 立即釋放所有政治犯」的紙牌,期間有警員在旁拍攝。

獲保釋被告於約 9 時 50 分陸續到庭,各人等候開庭時交談。開庭前,還押被告林卓廷、梁國雄、何桂藍、余慧明、吳政亨分別到被告欄旁與律師對話,吳向旁聽打手勢溝通。另梁國雄入庭時,旁聽的社民連黃浩銘高呼「長毛!」梁的妻子陳寶瑩等人亦有揮手。

有份代表認罪被告的大律師吳靄儀、李志喜亦一度現身延伸庭,坐在律師席。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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