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男認多番非禮女友女兒囚6年 官:被告諉過於事主 毫無廉恥可言

51歲男認多番非禮女友女兒囚6年 官:被告諉過於事主 毫無廉恥可言

51 歲菲籍男子涉在 5 年間 3 度非禮女友當時 7 至 11 歲的女兒,包括用下體摩擦女童私處逾 1 小時、指插陰道等。女童長大後與母親吵架時揭發事件。男子早前承認 3 項猥褻侵犯罪,周三(29 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 6 年。

庭上透露被告在心理報告中,指是在女童不斷要求下作出涉案行為,試圖諉過於女童。法官陳慶偉斥被告毫無悔意、毫無廉恥可言,他在案發時猶如女童父親,卻濫用女童及女友對他的信任,作出近乎企圖強姦的行為,以「不人道、具侮辱性」的方式對待女童,為她帶來一生創傷。

被告在求情及判刑時全程低頭、掩臉大聲嗚咽,法官步出法庭一刻,被告立即抬起頭,停止哭泣。

抵賴在女童要求下犯案
官質疑不應給予認罪折扣

法庭早前為菲籍被告 TIQUIS Joel M.(51 歲)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辯方指希望刪去報告部分段落,或撤回被告相關言論,解釋被告「對自己說了這些話感到難以置信」,重申被告承認案情所述為事實。

法官陳慶偉指辯方不能刪去或撤回被告的言論,並引述被告向臨床心理學家稱,案件源於女童「不斷請求」他作出涉案行為,這反映他毫無悔意,反問為何需要給予 3 分 1 的認罪折扣

辯方強調被告在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免卻了女童出庭作供的尷尬。至於他有多大悔意,只屬其他減刑因素,求情信亦顯示被告有深切悔意;辯方強調被告無意說出報告引述的內容,亦後悔說了這些話,希望法庭給予全額 3 分 1 折扣。

控方亦同意 3 分 1 減刑是基於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創傷報告:女童終身活在陰霾下
屬性侵犯、體罰、精神虐待受害者

法官聽罷陳詞,直接判刑。他先引述被告背景,指他育有兩名兒子,案發時任職電機工程師,月入約 4.5 萬元,有一項非禮案底,涉及他在巴士上非禮一名女乘客。

事主創傷報告顯示,案件對女童帶來重大影響,她感到無助,深信自己將終身活在本案的陰霾之下,時常回想起案發片段,失眠、亦不敢入睡。報告總結女童是性侵犯、體罰、精神虐待的受害者,出現壓力症狀,摧毀一生。

被告諉過於女童
官:毫無悔意、毫無廉恥可言

基於被告有非禮女性的案底,法庭為他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官直指報告內容「令人震驚」,被告將所有責任諉過於女童,「顯示他毫無悔意、亳無廉恥可言(the defendant exhibit no remorse whatsoever, the defendant has no shame)」。

官:被告近乎企圖強姦女童
行為不人道、具侮辱性

官續指,3 項控罪中有兩項較為嚴重,第 2 項控罪涉及被告在女童年僅 8 歲時,脫去她的衣物,要求她跪在床上,用下體磨擦其私處 1 至 1 個半小時。官認為行為近乎企圖強姦,屬嚴重侵犯行為,斥被告以「不人道、具侮辱性」的方式對待女童。

官認為不難想像女童遭受的創傷,尤其被告於她而言猶如父親,惟被告不單沒有愛錫和關心女童,反而嚴重濫用女童及其母親對他的信任,因此就第 2 項控罪採納 5 年的量刑起點。

至於第 3 項控罪,被告伸手入女童的衣服內,摸胸及指插陰道,歷時 45 分鐘。官認為行為令年幼的女童遭受巨大痛楚,採納 4 年為起點。

第 1 項控罪相對輕微,被告隔著衣物摸及揉捏女童的胸部 15 分鐘,官採納 3 年為量刑起點。

官:刑罰須反映被告對女童帶來的傷害

官強調 3 項控罪在 5 年間發生,不難想像女童在多年間遭受的痛苦,案情亦涉及違反誠信行為,故刑罰必須具阻嚇力,並能反映對女童帶來的終身創傷,因此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採納 9 年為整體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 6 年監禁。

被告承認 3 項猥褻侵犯罪

菲籍被告 TIQUIA Joel M.(51 歲)被控分別於 2017 年 4 月、2018 年 5 月和 2021 年 10 月,在東涌一個單位內猥褻侵犯 X,X 當時分別 7 歲、8 歲和 11 歲。

HCCC29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