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青年被裁定暴動罪成 分別判囚43至51個月

2019年11月18日彌敦道一帶發生示威衝突,6名青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43個月至51個月。法官陳廣池指出,案件最可悲和最可怕之處,是善良和有熱誠的年輕人被政治黑手推向前線。 法官表示,其中一名25歲被告,被搜出剪刀、手套、保鮮紙及泳鏡等,裝備較其他人多,也沒有實質求情理由,判監51個月。至於一名30歲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和背着黑色背包,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判處監禁45個月。另一名27歲被告曾任職西貢區議員助理,案發時並無裝備和武器,沒證據顯示逗留多久,法官認為被告自稱當時於居酒屋下班的說法不合常理,同樣判處監禁45個月。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表示,2019年理大發生暴動及違法事件,直至案發當日,理大的違法事件仍然持續。網上有人呼籲示威者前往尖沙咀區一帶分散警力,當晚有超過2000名示威者引發騷亂,期間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其後在現場拘捕213人,並以暴動罪名起訴他們,案件分拆成17宗案件審理。而今次案件涉及15名被告,其中9人已認罪,餘下6名不認罪的被告,今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