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被法庭裁定為「社團」,6名被告涉沒註冊,被判罰2500至4000港元

2022年11月25日,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下稱612基金)被法庭裁定為一個「本地社團」,基金5名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以及1名前秘書施城威,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中各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名成立,控罪為傳票性質,5名前信託人各判罰港幣4000元,施城威則被判罰港幣2500元。

嚴舜儀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條例適用的組織指,按一定目標宗旨建立起來的集團或團體,為實現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及或有政治聯繫的集體或團體」。

裁判官指,一眾前信託人為向抗爭者提供支援而組織起來,為加強公眾捐款的信心而成立基金。他們互相同意以基金名義籌款,將他們的共同目標納入基金信託契約,為實踐宗旨設立由第六被告統籌的秘書處處理行政和財務事宜。基金與本地公眾和外地政治團體如台灣司法改革委員會有互動,因此構成一個「有系統和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一個本地活躍組織」、「是一個以基金模式運作的本地社團」,包括信託人團體和秘書處兩個組成部分。

裁判官指,如果「612基金」不觸及公眾、或者即便屬於公眾性質但純粹為慈善目的成立,都不適用於《社團條例》,但她認爲「612基金」是沒有成立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而且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是基金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成立,基金「觸及公眾關注議題,大力度向公眾籌款」,故豁免並不適用。

至於6名被告的角色,5名前信託人被指「共同負責按照契約管治基金......都是推動基金運作的重要負責人,職務類似會長和副會長」,因此屬於「成員和幹事」,其中第二被告吳靄儀被特別指出參與較多,「可以被視為會長」。

而前秘書施城威,雖然其代表律師指他只是承包基金秘書處的行政工作,並非管治架構成員,但裁判官指施城威經常出席基金信託人工作會議,有參與決策討論,是整個秘書處中唯一獲授權指示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轉賬的職工;而他以個人目的成立ET Aqua公司,是為了配合基金運作需要,他又用個人身份為基金登記網站域名和熱線電話,因此他屬於基金的「秘書、司庫,是社團幹事」。

裁判官也不認為現行的社團註冊制度過於模糊及對結社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她說,「鑒於近年社會事件、政治事件,如果社團與政治團體有聯繫,不論是本地、台灣或外國政治團體,社團運作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寧和國家安全構成影響」,如果採用辯方建議的自由註冊制度,就不能實現條例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目的。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聽取判決後離開法庭。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聽取判決後離開法庭。

在考慮判刑時,裁判官一度提出有意將6名被告按照在組織中的角色輕重和加入組織的先後分為三組,被視為「會長」的第二被告吳靄儀是第一組,屬於始創成員的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為第二組,最遲加入基金的第一被告陳日君樞機和第六被告施城威為第三組。樞機聞言立即對身旁的吳靄儀說:「我們五個一樣,我們五個一樣。」

其後代表辯方的大律師林國輝表示,第一至第五被告地位是一樣的,只是第二被告因為熟悉相關事務而比較多發言,不是因為她擔任任何領導角色。而施城威的代表律師則表示,不會就施城威的角色有其他陳詞。最終裁判官將6名被告分兩類判罰。

【11/25下午3時更新】

在庭外,陳日君樞機笑言自己「有面子」,做了第一被告,又呼籲外界不要因為他於此案被捕和被檢控,視作香港宗教自由受到損害。他說︰「我希望大家不要太着重於我的宗教身份。我是一個支持人道工作的香港公民。」

吳靄儀則用中英文發言,代表一眾被告感謝支持者和法律團隊,指他們的支持和努力讓眾人可以安然走過這段艱難考驗。吳靄儀稱,此案舉足輕重,首次有人因未有註冊社團而被檢控,事關不止被告六人,而是眾多市民結社自由,團隊會仔細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612人道支援基金背景

「612基金」是香港歷史上為社會運動中受傷和被捕的示威者提供支援的最大規模信託基金。基金在2019年6月香港反送中民主示威爆發之後不久成立,由5位信託人管理向公眾籌得的捐款。基金共籌得約港幣2.7億元,為數千名受助人提供法律、醫療和其他生活需要的支援。

基金在2019年6月28日訂立信託契約時列明四大目標,包括:為任何曾經參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通過的活動、示威和倡議的人提供資助;為推廣人權、自由和法治以延續反修例示威的精神和目標的公眾活動和倡議提供補助;為組織公眾示威或活動以防止香港立法會通過任何侵害香港的人權和法治的法律的組織者提供補助,包括為此目標而產生的費用和法律開支;向以推廣或保護人權和法治為表的組織捐款。

2021年8月,多個香港民間團體在國安法壓力下解散,「612基金」也宣佈停止運作,並在兩個半月的過渡整理期之後,於同年10月底正式解散秘書處。

以國安法權力取得的資料,用於控告社團條例案件

「612基金」未有註冊成為社團案件的其中一個特殊之處,是案件所控並非港區國安法下的罪名,但控方在案中大量使用香港警方國安處以調查危害國安罪行為名、運用「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7」(簡稱『附表 7』)的權力,向基金取得的內部文件資料,邀請法庭推論基金就是社團、被告就是社團幹事。

「附表7」的命令針對對象廣闊,律政司司長可以向法庭申請,向任何懷疑正在或已經干犯國安罪行、或懷疑相當可能持有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文件的「某人或某類別的人」發出命令,要求他們在規定期限內交出命令所索的資料。

2021年9月,國安處向「612基金」發出「附表7」下的提交資料令,要求他們在一周之內交出四大類文件,全部都是自2019年某月開始,包括︰涉案組織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目、交易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協議、商業紀錄、會議紀錄;涉及10萬港元以上捐款的捐款人明細,包括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種類和號碼、聯絡電話及住址;涉及5萬港元以上的捐款或補助收取者的明細,相關獲批捐款或補助的理由,及資助的活動或時間資料;涉案組織與其他本地和海外政治組織的任何協議、信託契約和法律安排。

基金的5名前信託人曾在2021年10月、在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席前進行閉門聆訊,他們要求提交捐款人資料的輔助文件和受助人資料時,可以遮蓋受助人的部分身分證號碼、電話、地址、囚號、醫療記錄明細等私隱資料。但李運騰最終拒絕申請,理由是偵查嚴重罪行涉及的公眾利益,較捐款人和受助人的個人私隱重要,以及認為法庭不應介入刑事調查。

在警方掌握上述「612 基金」的資料後超過半年,2022年5月10至11日,基金的5名前信託人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名而被捕,並獲准保釋。兩週後的5月24日,5名前信託人加上基金前秘書施城威,一同被以傳票方式檢控《社團條例》下的罪名。至社團註冊案宣判前的兩周,施城威離港旅行,在機場也被攔截和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罪名拘捕,也獲警方准許保釋。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學者許寶強聽取判決後離開法院。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學者許寶強聽取判決後離開法院。

至11月25日,「612基金」的社團註冊案初審走到尾聲,6人的國安法罪名仍未被正式落案起訴。

在社團註冊的審訊中,控方向法庭呈遞了「612基金」信託人的58次會議記錄等大量通過「附表7」命令取得的內部文件,控方在結案陳詞中表明,文件「陳述了『612基金』的內部運作、基金所資助的項目內容、資助審批決策、籌款及宣傳安排、與其他海外組織溝通內容等陳述」。

控方指,他們呈遞和引述這些文件的內容,不涉及違反傳聞證供的使用規則,因為控方「不是要證明該等信託人會議記錄中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而是邀請法庭考慮該些陳述內容與控方其他證物的關聯」,「憑藉證據吻合之處,作出合理的推論就是『612基金』為一個有着共同目的而運作的社團,而(6名被告)參與了該社團的管治」。

傳聞證供

辯方就此提出反駁。代表第一被告陳日君和第四被告何秀蘭的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陳詞中指出,控方錯誤地倚賴傳聞證供為真實陳述,包括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嘗試證明「『612基金』幹事互有權利義務」的章節,引述了核數師報告;在嘗試證明「612基金」有社團所應有的「章程和規則」的章節時,則引用了「財務守則」;而在嘗試證明「612基金」有實際運作的章節,則引用會議記錄指出基金多次與政黨組織合辦籌款活動。

代表第三被告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案件開審首日就指出,如果控方在社團註冊的案中邀請法庭就這些材料作出事實裁斷,對於一眾被告將會「非常非常非常不公平」(Very very deeply unfair)。

李志喜在其書面陳詞中進一步指出,這些資料是在通過調查國安罪行有關的程序獲得,與庭上審訊的《社團條例》控罪表面無關(Prima facie irrelevance),如果法庭就這些資料作出裁斷,可能會導致未來的檢控不公平和具有壓迫性(Unfair and oppressive)。李志喜亦呼籲法庭不應將有關基金的「政治目的」,或其捐款人和受助人的據稱「外國聯繫」納入考量。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前往法院聽取裁決。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前往法院聽取裁決。

不過自審訊開始,主審裁判官嚴舜儀就表示,如辯方對控方呈堂的證供有爭議,應在開案前提出;但若辯方已對有關證供簽字確認不爭議,這些內容則仍會被包含在控方的案情之中。

嚴官回應李志喜的憂慮時說︰「開案陳詞中我也看不到他們想透過此案去達到此案以外的任何目的,所以我覺得而不需要太多解讀這次的審訊。」

信託基金到底是否屬「社團」?

「612基金」社團註冊案控辯角力有兩個關鍵,一是「612基金」是不是《社團條例》下一個需要註冊的「社團」,二是被告眾人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社團幹事」——即眾人有否法律規定的義務,須在「社團」成立之後一個月內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

在《社團條例》下,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Club)、公司(Company)、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Partnership or association of persons),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只要是在香港組織和成立,或者總部或主要業務地點設於香港,即屬於一個「本地社團」,必須在被當作成立後的一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條例明文規定不適用的法團、團體、公共組織,共有16大類,被列在條例的附表中,其中包括「屬公眾性質並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沒有成為法團」的信託。

控方認為,「612基金」屬於「一個為着一些共同宗旨/目的而成立的一人以上組織(Association)」,基金有「政治目的」,因此不屬於獲得附表直接豁免的「以慈善為目的的信託」;且基金在香港成立和運作,因此基金是一個《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

那麼,如何判斷一群人是一個「組織」呢?控方引用1973年一宗「標會」(又稱合會,屬民間互助、融資借貸的一種)糾紛案 (Yim Wai Tsang v. Lee Yuk Har),以及《社團條例》的其他條文,稱法庭可以考慮一系列標記,包括但不限於這13個︰

是否有名稱;是否有宗旨;是否有章程或類似規則;是否有運作;是否有任何幹事;是否有管理及/或索取社團費;是否有維持或使用業務地點;是否有維持或使用集會地點;是否有成員登記冊;是否曾使用「組織」等形容字眼;是否以「組織」名義與公眾有交易往來;是否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有「組合」(Combination)及「共同目的/因由」。

針對「612基金」,控方指其滿足其中10個標記︰

1)有名稱——最初是「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後改為「612人道支援基金」;
2)其結合有共同目的——為了實踐該組織的政治訴求,包括呼籲市民「團結支持」反對政府修例的運動、贊助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各項調查項目和資助舉辦活動的費用、將反修例運動的政治訴求提升到國際層面,以獲得關注;
3)有章程及規則——包括信託契約、財務守則、各類日常運作的樣板文件、申請資助的程序等;
4)有實際運作——至少58次信託人會議、信託人委託「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作為基金保管人、多次以基金名義舉辦公開活動、施城威通過獨自擁有的公司ET Aqua Consultancy協助基金秘書處運作;
5)有人員委任——基金有委任不同管治成員和經秘書處聘請員工;
6)幹事之間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信託人有權審批、簽署、執行支款等財務交易,也可以授權其他人發出支款指示;信託人必須盡最大努力集體決策,也有責任妥善保管基金的賬目;秘書則被指負責行政和財務事宜,為基金網站註冊域名、開設熱線電話、用獨有公司聘請員工等;
7)與公眾有交易往來——基金有官方網站、熱線電話、有供大眾識別的標誌、有以組織名義與公眾聯絡交流、籌備活動,也有與其他外地政治組織聯絡,如台灣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8)曾使用「組織」、「我們」等形容字眼——例如基金宣佈停止運作記者會上,第二被告吳靄儀曾說「一個好似基金咁樣樣嘅團體」(一個像基金這樣的團體 );
9)有定期集會——6名被告被指在中環新顯利10樓和筲箕灣慈幼修院共舉行過43 次會議;
10)有辦公地點——秘書處和對外公開聯絡的地址。

在條例下,承擔註冊本地社團責任的是社團的「幹事」。控方指,6名被告「擔當不同角色及職務,積極參與管治......社團事務」,屬於《社團條例》對「幹事」的定義,但警方從未收到他們就「612基金」提出的註冊或豁免註冊申請,因此6 名被告違反《社團條例》的規定。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歌手何韻詩前往法院聽取裁決。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歌手何韻詩前往法院聽取裁決。

辯方回應指,「612基金」是「一堆錢的名字」,而不是一個「組織」或「社團」的名字;基金沒有辦公地址、沒有幹事、沒有成員或成員資格,也沒有任何正式的章程、沒有選舉或任命管治人員;6名被告是基金的信託人和秘書,並非「社團」或「社團幹事」,沒有相互的權利和責任,因此基金根本不符合控方所舉出的那些標記定義。

至於控方主要依賴的標會案,案中一個重要的背景是引用《社團條例》第27條,原規定為「除非可以反證,否則任何現存會社、公司、合夥或組織皆預設屬條例所指社團」,言則被告一方需反證自己不是社團,法庭也必須在個別案件中判斷受審的人群是否屬於一個社團,因此才引出了案例中的一系列標記。惟主審法官和辯方均指出,第27條目前已被廢除,案例的適用程度和舉證責任都會受到影響。

此外,辯方也指出,區分「組織」和「無形成組織的人」(Unassociated persons)的界線,是「人為而無原則」(Artificial and unprincipled);而標記測試「不確定且無原則」(Uncertain and unprincipled),「基本上令大眾無法判斷自己所在的群組會否和在何時會成為一個社團」。

辯方認為,要成為《社團條例》適用的「組織」或「社團」,不能單靠字面上去理解「組織」的意思,而是要看一個團體是否能符合條例中所規定的確切、有實質意義的特質,包括:有至少3名幹事;有明確說出的宗旨目標;有持有或佔用一個穩定的辦事地點;有運作;能夠被解散(Dissovled);有章程;章程中訂明招收成員的準則和方式;章程也應訂明選任社團管治人員的準則和方式;社團成員要有定期會面。

辯方也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一個團體不屬於《社團條例》附表中的豁免類別,則必然屬於受到《社團條例》規管的團體。辯方提出應該有三個類別︰條例適用且不在附表中的團體;條例適用但獲得附表豁免的團體;無論是否在附表中都不適用於條例的團體——最後一種包括家庭、朋友群組、麻將搭子、治喪委員會等等。這三種團體中,只有第一種團體必須註冊。

辯方認為,「612基金」缺乏他們列出的社團特質,即便從最寬泛對「組織」意義的理解而言,基金也應該屬於第三種團體,因而無須註冊。

針對《社團條例》對於社團的定義、註冊要求和懲罰,辯方也提出合憲性的爭議,指控方定義模糊,不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普羅大眾也不可能靠條例規定就能夠清楚準確判斷自己所在的團體是否需要註冊。而基於這樣模糊的定義,條例卻對各類大小組織提出註冊的規定,如不符合則要受到刑事處罰,即便是豁免註冊的社團,其在條例下的義務和責任和要註冊的團體也是一樣的。辯方指出,這是對結社自由不合比例的限制和侵削,也難以論證這種無差別的限制符合條例防罪滅罪的立法目的。

此案的判決如何影響香港未來的結社自由?

自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以來,香港政府僅曾一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社團。2018年7月,保安局引用條例第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這條大致上「沉睡」的條例,在過去一年左右再被喚醒。

在「612基金」被控之前,關注政治和民生倡議的聯合平台「民間人權陣線」(民陣)在2021年4月被警方指為「非法社團」,並要求2020年才正式擔任召集人的陳皓桓提交民陣成立15年以來所有內部資料。

陳皓桓同5月因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示威案入獄;3個月後的8月,民陣決議解散,而陳浩桓於10月還在服刑期間,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認罪後判罰8000港元。

至於2021年10月解散的香港職工會聯盟,則在2022年2月收到警方根據《社團條例》發出的提交資料信;3月,職工盟的3名前領袖主席黃迺元、副主席鄧建華和司庫鍾松輝因為沒有交資料而被國安處帶署調查;11月 1日3 人被以傳票檢控,認罪後各判罰8000港元。

今次「612基金」社團註冊案挑戰的,是一份百歲條例中、一條因中共建政而生、曾經被廢除、又由中共親自主導恢復的規定,此案的結果直接標記香港結社自由的水位、影響民間社會所有「一人以上」的群組活動的犯法風險。

《社團條例》於1911年訂立,其時辛亥革命推翻中國二千餘年封建時代最後一個皇朝,當時於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是革命密謀策反要地,共和在中國的誕生催動香港的反殖行動,殖民政府以立法加強對社會控制,除了《社團條例》之外,還制定了《防止抵制條例》(1912)、《教育條例》(1913)和《煽動性刊物條例》(1914)。

此後111年間,《社團條例》經歷四輪變化︰

1920年,香港工人運動興起,發起多次大罷工,港英政府修例,規定三合會社團,以及具有與香港社會安寧及良好秩序相牴觸的不合法宗旨及目的的社團,均屬非法社團;

1949年,中國內戰導致大量難民湧入香港,中共建政前夕,港英政府規定所有在港的社團必須申請註冊並接受規管,以應對管治挑戰;

1992年,香港修訂40多條條例,以滿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包括廢除社團註冊要求、未註冊社團不會自動成為非法社團,並將禁止社團的權力從港督會同行政會議轉移到保安司;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香港原有法律,決定1992年的修改不得採用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其後候任特首辦公室向臨時立法會提交《社團(修訂)條例草案》,恢復實施已被廢除的社團註冊制度,並規定條例適用的任何本地社團(或其分支機構)須於其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大律師吳靄儀前往法院聽取裁決。
2022年11月25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之一、大律師吳靄儀前往法院聽取裁決。

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指出,設立社團註冊制度的立法目的,正是考慮到社會環境及世界局勢動蕩,社會的秩序有機會受到外部影響,因此有必要備存本港所有社團的記錄,掌握對各社團宗旨的認識,以及加強管制的權力,透過加強對社團的管制來維持香港的治安。

如按照控方提出的標記測試,香港所有一人以上的團體,可能都需要對照其提出的十餘個標記,嘗試判斷自己是否一個「社團」,是否需要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但滿足多少個標記算是要註冊的社團呢?哪幾個標記是最核心的標記呢?控方也說這些標記「包括但不限於」,那麼還可能有其他哪些標記呢?事實上,辯方亦曾提出「李家超競選辦」、「何鴻燊治喪委員會」等,是否也屬於必須註冊的社團?惟這些問題在審訊中都無法得到答案。

代表第二被告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在陳詞中指出,這些問題無法依靠常識來解決,因為一個人的常識與兩一個的常識不會總是一致︰「將結社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置於一張不完整的標記清單之下,既無必要,亦不充分,這樣做會讓權利處於岌岌可危之地,全憑社團主任處置。更糟糕的是,一個人可能因為猜不到自己的群體是否應該註冊而負上刑責。這一切與憲制權利的核心直接衝突。」

代表第三被告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陳詞中說︰「在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下,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息息相關,將未有註冊刑罪化,毫無疑問會壓抑這些對公民社會重要的權利自由。」

原文鏈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21125-whatsnew-hongkong-612-humanitarian-relief-fund-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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