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辯方律師指控方依賴過時案例

「612人道支援基金」未有在指明時限內按《社團條例》申請註冊,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樞機等5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被票控,辯方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代表首被告陳日君及第四被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控方依賴的案例發生在70年代,已經過時,當時未訂立《人權法》或《基本法》,未有保障結社自由。他又說,《社團條例》中「社團」中英文釋義不同,法庭詮釋應以英文版本為依歸,判斷是否「組織」應考慮該群眾組合的正式和嚴謹程度,否則容易造成過份解讀。 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指稱各被告相互權利義務,質疑5名身為基金信託人的被告發起眾籌,並有權在獲同意情況下動用基金,反映他們的「權利」。彭耀鴻解釋,有關權利並非「相互」。而控辯雙方核心分歧,是控方主張所有事情應在管控之下,辯方則認為市民應可自由結社。 傳票控罪指5名基金信託人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在指明期間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沒有按《社團條例》為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