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非白衣人案|法官陳廣池裁定 林卓廷等7被告暴動罪表證成立 7人均擬作供

7.21非白衣人案|法官陳廣池裁定 林卓廷等7被告暴動罪表證成立 7人均擬作供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四(23 日)在區院展開第 22 天審訊。法官陳廣池裁定,7 名被告暴動罪表證成立,7 人需要作出答辯。

林卓廷一方稱,林擬出庭作供,另傳召多 5 名辯方證人;而第三被告擬作供及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餘下 5 名被告則擬作供、不傳證人。因應各辯方大律師的檔期,法官將案押後至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3 月 28 日續審,料屆時將開始辯方案情。

林卓廷於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與另外 15 被告不認罪,案件下周三(29 日)續審,將開始結案陳詞。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控方舉證完畢後,林卓廷及第七被告楊朗提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其餘 5 名被告則沒有相關申請。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周四下午裁定各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林卓廷一方:林沒暴動意圖及行為
控方:有呼召、支持他人作用

林卓廷一方周三作出口頭陳詞,引述林 FB 帖文、事發片段等,指林沒暴動的意圖及行為。辯方指,林著人群「唔好褪」,是擔心會有危險,而多次稱「唔好郁手」、「企後少少」等,明顯不想有進一步衝突或身體接觸。

辯方又指,當時現場人士面對「一大班人攞棍 ,凶神惡煞」,而閘內人「似乎自衛行為多過暴動行為」。

控方回應時稱,林在場有呼召或者支持其他人的作用,「因為佢係立法會議員, 其他人見到佢帶來支持…同埋佢似乎有發號施令」,舉例指他曾著人不要執證物且攜有擴音器,「明顯人群會睇住佢行事」;又指林當時相信有黑社會在場,但仍與助手入元朗,「無理由喺風頭火勢去元朗…打擊黑份子、監察警察說法只係藉口或包裝」。

第七被告:不同意有射水
控方:在場屬互相支持、壯大聲勢

第七被告楊朗一方陳詞時稱,控方對其指控提及,「試圖跳過付費區內的包圍玻璃板,憤怒地手指白衣人當中一名男子,該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而第七被告「看似準備襲擊對方」,其後用消防喉射水「襲擊白衣人」。辯方稱不同意楊為射水的人,指片段質素差,且僅拍到被告的背影。

辯方另同意控方指認跳起的人為楊,指當時有一名身穿藍衣者,持紅傘施襲,而楊看到有暴力發生,遂按欄杆跳起喝止他。辯方重申,楊當時的行為全部不是具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或作出挑釁及壯大聲勢,而是維持秩序。

控方回應時則稱,楊曾把白手套放入褲袋,惟片段中無一個類似的人士有同樣特徵。控方又指,就算楊未有取喉射水,但他在場屬互相支持、壯大聲勢,是在參與暴動。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