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 7被告獲准就其中一項控罪部分理據上訴至終院

民陣在2019年8月18日舉行維園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緩刑或入獄8至18個月,7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上訴就被駁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其後分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法院的證明書。上訴庭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但批准被告一方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部分理據上訴至終院。 律政司就案中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公安條例》中「組織」的定義值得由終審法院作出最終詮釋,上訴庭指有關法律問題早前已獲處理,因此拒絕批許可予律政司。 另外,上訴庭認為7人提出的部分問題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於是向7人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黎智英申請訟費則被拒。 黎智英等7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或緩刑。上訴庭早前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得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分別監禁5至12個月,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就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