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7人獲撤銷組織集結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人士,就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緩刑或即時入獄。7人早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定罪撤銷,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早上開庭處理,駁回律政司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表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申請上訴許可,認為上訴庭詮釋過於狹窄,要求終審庭釐清「組織」的定義,又表示毋須考慮何人為遊行集會召集人,各被告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在隊頭帶領遊行,可視為一種組織方式。 林文瀚指出各被告或有角色帶頭起步,但這角色與《公安條例》中「組織」的意思有異,當中指明組織者有責任配合,事前須申請及通知警方。終審庭又認為,控制及領導不等於組織,最終駁回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以及緩刑不等。他們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但駁回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監禁5至12個月。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遭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律政司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至於7名被告涉及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需否在執法層面上作出相稱性分析的法律問題,7人則獲批上訴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