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病人絕非正義


圖片:太陽報
圖片:太陽報


本攔上周引述,有西醫在診所門外張貼告示:「所有曾向市民及學生施放胡椒噴霧或催淚彈的警員,請勿到本診所求診。」並指出西醫拒診,市民到醫務委員會成功投訴的機會甚微,關鍵在於醫患關係已否確立,若投訴者從不是醫生的病人,醫委會根本不會受理。道理很簡單,醫生根本沒有精神體力為所有路人甲、乙、丙診治。

縱然求診者已是醫生病人,醫生拒診亦不一定有違專業操守。理由可以是醫患關係破裂,完全失去互信,例如警員認為施放催涙彈是盡忠職守,但醫生卻認為警員應違抗「不義」命令。

然而,不違反專業操守,不等如沒有抵觸任何法例,《殘疾歧視條例》便可能是其中之一。若醫生願為所有人診治,單單拒絕為同性戀者診治,便可能因歧視同性戀者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同理,若醫生願為所有人診治,單單拒絕為曾「施放胡椒噴霧或催淚彈的警員」診治,便可能因歧視這等警員,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單是張貼上述通告,  並無觸犯有關條例。真正犯例須有受害者,即醫生真的把告示付諸實行,拒診曾「施放胡椒噴霧或催淚彈的警員」,且遭警員入禀法院,被判罪成。入禀者須了解,觸犯《殘疾歧視條例》非刑事罪行,醫生不會被判監禁,充其量只是判賠償、道歉等。

欲入禀還自己公道者,須清楚記錄歧視案發細節,最佳途徑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在入禀前嘗試調解,說不定已可成功獲賠償及道歉,不成功才由該會協助入禀。當然,亦可自僱律師,直接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