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三被告不出庭作供 明年2月結案陳詞

MIRROR演唱會事故三被告不出庭作供 明年2月結案陳詞

MIRROR演唱會前年發生嚴重意外,舞台上電視屏幕從高處墮下,造成2名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等的2名項目經理及1名技術統籌,涉嫌向康文署虛報設備重量,令署方批准演唱會舉行,被控串謀欺詐等罪。3人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先後傳召了14名證人,法官鍾明新昨日裁定3名被告表證成立,辯方今早於區域法院交代被告不會出庭作供,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4日結案陳詞,期間3人續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工程統籌林志華及50歲項目經理梁耀祖,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黃佩琪等代表。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於2022年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内所述的多項設備的重量是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容許演唱會舉行。

另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指,3人被控在同時同地藉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所述的多項設備的重量是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容許上述演唱會舉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