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紅館演唱會事故 協興隆承認6罪罰42萬元
前年發生的MIRROR紅館演唱會大型屏幕高處墮下事件,被票控的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項控罪,被罰款42萬元。裁判官高偉雄判刑表示,目測屬行業一貫陋習,協興隆不能推卸刑責。
協興隆一方求情時表示,自知安全意識及警覺性有不足,對事件感到極之遺憾,致以最深切歉意,事後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承擔責任展示悔意,又祝願傷者早日康復。代表大律師指,案中機械設備由藝能設計及指定生產供應商,協興隆僅負責安裝及運作,承認用目測方式有不足,但這是多年來恆常安排,事後已積極改革,委任多名專業人士參與工作。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協興隆有份安裝設備,責無旁貸,理應確保懸掛系統能夠承受設備重量,過去沒有發生意外不代表不會發生。裁判官又指,法庭不會忽視舞台設備之複雜日新月異,但越複雜的設備越需要專業人士監督管理,而非依賴過去經驗。
協興隆承認6項控罪,包括兩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以及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同樣遭票控的舞館及藝能,早前已認罪,分別被罰款13.2萬及2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