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陳凱港涉串謀詐騙2,600萬按揭 控方指申貸款沒申報是警司

「海港Sir」陳凱港涉串謀詐騙2,600萬按揭 控方指申貸款沒申報是警司
「海港Sir」陳凱港涉串謀詐騙2,600萬按揭 控方指申貸款沒申報是警司

近年活躍微博、因本案被停職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陳凱港,涉 2019 年向本地銀行及財務公司隱瞞任職警員、提供虛假受僱文件,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騙取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陳的貸款文件沒申報自己為警司,報稱任職私人公司「出眾資本」的總經理,並遞交就業證明書等佐證。該公司由汪姓前督察、現為商人的妻子所開。最終銀行及財務公司向陳及其胞弟批出貸款,部分款項用於還債。

控方指,陳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交由他人代辦貸款申請,不知對方向銀行提供甚麼文件,亦沒簽署申請表。陳又稱,「出眾資本」轉帳給他的「薪金」,實為投資回報「分紅」,惟次被告不諳電腦,故標示為「薪金」。案件周三續。

控方:陳兩次貸款均沒報稱警司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陳由大律師霍健明代表,汪由大律師沈仲平代表。據了解,陳被捕後已被停職。

控方開案陳詞指,陳凱港案發時是警務處警司,月薪連津貼約 15 萬元。他當時持有兩個物業,分別為大埔海景山莊一獨立屋,及東涌藍天海岸一單位,後者與胞弟陳凱俊聯名。

案情指,2019 年 7 月,陳凱港就大埔物業向東亞銀行申請轉按。他在貸款申請表,未有提及自己是警司,而是報稱自己任職「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總經理一年,月薪約 24.5 萬元。其夾附的稅單則顯示,他 2017 至 18 財政年度,月入約 15 萬元。

同年 10 月,東亞銀行向陳批出約 2,154 萬元轉按貸款。控方指,陳凱港利用款項償還大埔物業的按揭、二按及支付律師樓費後,餘款 171.9 萬港元存入他自己的銀行戶口。

案情續指,同年 11 月,陳凱港夥胞弟陳凱俊就東涌物業,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申請「按揭套現」,他同樣申報為「出眾資本」總經理,沒提及自己是警司,並附上「出眾資本」發出的就業證明書。而陳凱港的月結單顯示,11 月收取了「出眾資本」約 24.5 萬元,但沒標明是薪金。陳凱俊則報稱為「出眾資本」銷售經理,其後改稱在「新凱國際」任貿易經理,月薪約 11 萬元。

案情指兩人一度未能通過壓力測試,陳凱港按指示償還 10 萬元卡數後,華僑最終批出 480 萬元貸款,並存入陳凱港的個人戶口,當中約 269 萬元被用作償還另一筆債務。

東亞、華僑均稱,若知陳提供虛假、誤導或不齊全資料申請貸款,便會拒批。

陳凱港被指詐騙案:控方案情重點表(點擊放大圖片)
陳凱港被指詐騙案:控方案情重點表(點擊放大圖片)

控方:陳稱對貸款文件不知情

控方案情指,警方 2021 年 5 月拘捕陳凱港,搜查其大埔物業後,發現英屬處女群島「出眾資本」的股東貸款協議書,顯示陳為股東,有權獲得不少於 22.5 萬元的季度分紅。同年 9 月,陳自願出席兩次警方警誡會面。

就東亞貸款,陳會面下稱是由歐陽靖遠代辦申請,他不知歐陽向銀行提供甚麼文件,亦沒簽署申請表。至於「出眾資本」的「薪金」,陳解釋該筆款項為他的投資回報分紅,提到自己於 2019 年 7 月,發現「出眾」改以「自動轉帳」向他支付「花紅」,並備註為「薪金」。他曾要求次被告汪浩毅別用「薪金」字眼,惟汪不諳電腦,續寫上「薪金」。

就華僑貸款,陳會面下稱沒去過華僑分行,只去過律師行處理申請,而歐陽著他簽申請表時,內容空白,他不知資料由誰填寫,也不同意內容。陳又稱,他知胞弟在「新凱國際」工作,但不知道胞弟月薪是否 11 萬元。

控方:陳凱俊薪金實由陳凱港支付

資金流向顯示,陳凱俊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合共 3 個月的薪金,實際上是由陳凱港的戶口,分別經「出眾資本」、「新凱國際」支付陳凱俊。

其中透過「出眾資本」支付的 11 萬元,陳凱港解釋是源於次被告汪浩毅與胞弟之間的爭執,指胞弟曾協助汪在歐洲尋找業務,要求獲得相關旅費,最後他作為胞兄自掏腰包平息紛爭。至於透過「新凱國際」支付的另外兩筆 11 萬元款項,陳解釋自己是「新凱」的贊助人,一直有定期存款予「新凱」,對於款項用於支付胞弟並不知情。

至於其胞弟 2019 年 12 月至翌年 2 月歸還 363,000 元給他,陳則解釋是用於共同投資「新凱國際」品牌「小王子」及支付母親生活費。

控方:次被告稱不曾發就業證明書予陳

控方指,次被告汪浩毅在 2021 年 10 月錄取警誡會面,稱陳凱港只收取「出眾」分紅,沒在「出眾」工作,又稱自 2019 年起頻繁離港外遊,故改以「自動轉帳」支付花紅,惟滙豐網上銀行系統只有「薪金」選項作轉帳理由。他稱不知道陳凱港申請貸款,相關就業證明書亦非「出眾」發出。

汪又指,由「出眾」轉帳予陳凱港胞弟的 11 萬元,是陳提出代「出眾」繳付,用於其胞弟替「出眾」赴西班牙找雲石業務客戶。

就陳提及的代理人歐陽靖遠,控方案情則指,歐陽確認曾替陳凱港處理貸款申請,惟他當時不知陳為警員,又稱不會替任何人包括陳填寫申請表。

陳凱港被指詐騙案:控方案情記述各人說法(點擊放大圖片)
陳凱港被指詐騙案:控方案情記述各人說法(點擊放大圖片)

兩被告先後任警察

控方提及,陳於 1995 年加入皇家香港警隊,2013 年晉升至警司。警方調查顯示,他沒向警方人事部申報任職「出眾資本」經理;汪浩毅則於 2007 年前任職督察。

至於涉案兩公司,警方翻查公司註冊處及商業登記紀錄後,指「出眾資本」的唯一董事及股東,為次被告汪浩毅的妻子,報稱為投資公司;「新凱國際」則由董事沈琮善及秘書杜俊在 2016 年成立,至 2020 年,董事及秘書分別為李虹容及楊美群。

控罪指兩人涉隱瞞陳任職警司

首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 2019 年 5 月 17 日至 11 月 4 日,藉隱瞞陳凱港為警司;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表示陳於 2019 年 7 月至 9 月期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受薪,意圖籍詐騙而誘使東亞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導致陳獲益,即一筆 2,154.9 萬元貸款的一部份。

次控罪指,二人於同年 5 月 17 日與 12 月 27 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為警司;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表示,陳凱港及陳凱俊分別於 2019 年 9 月至 11 月至 11 月至 12 月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受薪,意圖藉詐騙,而誘使華僑永亨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導致陳凱港及或陳凱俊獲益,即一筆港幣 480 萬元貸款的一部份。

DCCC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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