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道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法院罰款3萬元

今年4月佐敦道華豐大廈三級火造成5死40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違反《消防安全條例》中的兩張「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及三張「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共被罰款3萬元。 控方透露,華豐大廈對上次消防年檢有效期到去年9月。辯方求情時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事宜,忘記進行消防年檢,並非刻意不做年檢,希望法庭因應法團坦白認罪而予以輕判。 裁判官指出,認罪是本案最大的求情因素,判處法團每張傳票罰款6000元,即合共罰3萬元,並下令需於今年8月20日前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