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劏房業主承認違反規定判罰款共逾2.6萬元

八名「劏房」業主承認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263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87名「劏房」業主被定罪。 八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 估價署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舉報,包括致電熱線2150 8303、電郵或估價署網頁提供的表格等,作出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