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有關房地產地契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公署批准

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有關房地產地契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公署批准

當局表示,各國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有關房地產的地契續期,受制於獲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為先決條件,如果沒有公署的批准,地契在期滿後不得續期。

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去年6月向各國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作出要求,這些「外國關連實體」不得未經公署事先批准下,獲得或處置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和館員住房的房地產,須獲公署事先批准的要求,亦應適用於有關房地產的地契續期。

就地契續期而言,受公署要求規管的房地產是指完全或部分由外國關連實體持有的土地或物業。這些房地產的地契續期事宜,既受制於政府作為地主的決定,亦需得到公署的批准。具體來說,特區政府會首先在有關地契到期前不少於6年或在指定日期當天,刊登續期公告和「不予續期列表」。如特區政府的續期公告涵蓋受公署的要求規管的地契,擁有有關房地產的外國關連實體應根據公署要求,在地契期滿前至少60天,就地契續期向公署提出申請書面批准。

發展局指出,明日刊憲的《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會列明,未能就地契續期取得公署事先批准的後果。為免影響相同大廈其他單位的無辜業權人,法例會清楚列明,未能符合公署要求的後果,只適用於由外國關連實體持有的物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