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性婚姻不被承認提上訴遭駁回 岑子杰須付訟費

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特區政府拒絕承認同性伴侶海外註冊結婚的決定,岑子杰原審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岑子杰上訴,並指同性婚姻顯然違背《基本法》起草者的意圖,重申香港合法結婚只限異性伴侶,原審法官完全正確,下令岑子杰須支付訟費。 岑子杰在2013年和丈夫在美國結婚,但同性婚姻不被香港承認,未能享有異性婚姻權利,認為港府不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屬差別待遇,違反人人平等權利。上訴庭指《基本法》第37條保障異性婚姻,必須相應地限制平等和私隱權利,並不能間接確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即使過往案例為同性伴侶爭取配偶權利,若希望港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便需面臨《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伴侶在香港及海外結婚的自由及權利」這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上訴庭認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沒有規定政府有責任保障同性伴侶可享結婚的權利,假若港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亦會對希望無法在香港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