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政府指判刑彰顯公義 新聞工作者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特區政府回應案件判刑時表示,法庭早前已裁定,案中兩名被定罪被告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是絕對的顛倒是非。
法庭於頒布判刑理由時指出,在案發期間,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
判刑理由亦指出,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基於第二被告鍾沛權的罪責,採用監禁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判處其監禁21個月。至於第三被告林紹桐,則採用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下令其進入監獄對他的生命可能構成危害,因此判處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律政司已根據法例,向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相關犯罪得益,律政司會繼續依法處理後續程序。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