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限港府兩年內承認同性關係 同志團體倡増設「民事結合」 保障繼承遺產、領養小孩等權利|Yahoo

2017 年香港同志遊行(SCMP / Edward Wong)
2017 年香港同志遊行(SCMP / Edward Wong)

【Yahoo 新聞報道】去年岑子杰海外同婚案部分勝訴,終審法院要求港府在兩年內確立替代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性小眾團體「大同」(Gay Harmony)發表最新的建議,提倡本港新増「民事結合」模式,容許「任何性別」的二人申請進入伴侶關係。他們認為法定伴侶應與已婚配偶一樣,享有繼承、醫療、社會福利等權利保障,亦應有領養小孩及使用輔助生殖科技的權利。

大同:「法定伴侶關係」不次等於婚姻

「大同」稱是與部份社群持份者商討後,提出該份《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建議新増民事結合模式,強調這種「法定伴侶關係」並不次等於婚姻,亦不取代婚姻,而是設立法律框架確保所有香港居民,「不論其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徵,均能按其意願選擇組成家庭的方式」。

該份建議書提倡,法定伴侶關係在繼承、醫療、殮葬、社會福利及政策、領養、輔助生殖科技等各方面均應受到保障。例如在繼承權利方面,法定伴侶應享有與「配偶」同樣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遺囑及遺囑認證、無遺囑繼承、前法定伴侶的贍養,及受養人的經濟給養。

殮葬方面,法定伴侶應有權按照《死因裁判官條例》,進行辨認遺體、申請公墓和火葬服務、安排伴侶身後事等;社會福利方面,法定伴侶應在受養人簽證、僱傭配偶福利、政府人員退休金、綜援、共同申請公屋、稅務優惠等各方面,與已婚配偶看齊。

終審法院去年就岑子杰同婚案作出裁決,要求港府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圖為岑子杰(持咪者)在 2016 年出席同志遊行的情況。(Photo by Chan Long Hei/Pacific Pres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終審法院去年就岑子杰同婚案作出裁決,要求港府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圖為岑子杰(持咪者)在 2016 年出席同志遊行的情況。(Photo by Chan Long Hei/Pacific Pres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促政府盡早開展立法程序

全球推廣性小眾伴侶平權的運動中,領養小孩的問題往往較具爭議性。「大同」提出的建議,認為法定伴侶應該享有領養權,包括是領養與其伴侶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以及與法定伴侶共同領養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士。他們亦提倡法定伴侶享有使用輔助生殖科技的權利,包括可使用任何人類生殖科技成家,孩子的出世證明書上應表明法定伴侶為其法定家長。

在關係結束後的賠償及贍養問題上,建議認為應確立伴侶雙方共同財產的原則,允許雙方自主協商賠償方案。如無法協調,則可申請由法院介入進行裁決,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長期投入家庭但沒有經濟獨立能力的一方應獲得財政補償」。

「大同」表示,希望相關立法修法程序能盡早開展,「使被制度遣留的人們及他們的關係能得到社會制度的承認及保障。」

婚姻平權協會倡「完全承認同性婚姻」

另一個性小眾團體「婚姻平權協會」今年 4 月在 FB 發文,則促請香港政府停止把同性伴侶排除於婚姻制度之外,「只有完全承認同性婚姻,才能真正彰顯平等與尊重,保障同性配偶及其家人得到應有的認可和安全感」。「婚姻平權協會」當時的發文認為,民事結合雖然比完全沒有法律承認好,但它們本質上只是重新包裝的歧視。

終審法院去年就岑子杰同婚案作出裁決,要求港府在去年 10 月 27 日起計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上月回應立法會質詢時表示,有關議題複雜,正按法庭的判決及時間表進行研究,包括是承認門檻、如何防止濫用等。

曾國衞未有交代立法的具體時間表,但表示:「目前有關工作正積極進行中,稍後當有具體建議時,我們會適時徵詢立法會的意見。」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
《在香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建議》(圖片來源: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