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鄧炳強轟《明報》惡毒、誤導 標題惹人誤會立法加強管制傳媒|Yahoo

 (Photo by Martin Henery/Anadolu via Getty Images)
(Photo by Martin Henery/Anadolu via Getty Images)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昨晚(13 日)提交 23 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後,法案委員會今早(14 日)隨即討論相關內容,並已經在中午完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總結發言時,強烈譴責今日《明報》A3 版報道〈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屬於「誤導」、「標題惡毒」。鄧炳強說,雖然《明報》今早已經更正和道歉,但是「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期望《明報》能夠「重回正軌」,正確和準確地報道 23 條立法相關報道,「呢個係傳媒嘅基本守則,我相信佢哋應該比我更加清楚」。

鄧炳強:呢個標題我認為係惡毒

鄧炳強說,一個合乎常理的人,看到有關報道後,會誤會草案內容包含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並且有罪行可以送交內地處理,「呢個係假嘅,係錯嘅,係唔啱嘅。」

鄧指今次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更加不會針對傳媒,本地立法的所有罪行都會在香港本地處理,「呢個標題我認為係惡毒」,而且可能令香港市民對 23 條立法構成誤解,甚至不必要關注,「我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必須要喺呢度向全港市民,再次強烈譴責《明報》這個報導,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

《明報》2024-03-14 A3 版報道。 (點擊圖片可放大)
《明報》2024-03-14 A3 版報道。(點擊圖片可放大)

修正案賦權行政長官和行會可另立附屬法例

參考政府昨晚遞交的修正案內容,條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了維護國安所需,並更有效地實施以下 3 項法律及解釋,而訂立相關附屬法例:

- 《香港國安法》,包括當中第五章關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 2022 年 12 月 30 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就《香港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上述提及的《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包含第 48 條至第 61 條條文。其中第 54 條提及,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會同港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在香港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 55 條就提及,如果港府出現無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等,可以向中央政府報告,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第 56 條就提及,國安公署可就第 55 條情況的案件立案偵查,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明報》今日被指控為誤導的報道,原文如下:

「該附屬法例實施新國安指令,包括更有效地實施駐港國安公署在《港區國安法》第 5 章訂明的職責,即包括加強外國和境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新聞機構管理服務,以及特定 4 條罪類下把被告移送內地處理。」

《明報》: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

《明報》今早 10 時許發出的「更正及澄清」。其中表示:

本報今天A3版「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一文,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

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五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

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特此更正及深表歉意。

【相關報道】

23 條・反駁隊|港府一周內譴責 3 間外媒 彭博、FT 今再發評論批評立法|Yahoo

【參考資料】

圖: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擬稿,第 32 頁(點擊圖片可放大)
圖: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擬稿,第 32 頁(點擊圖片可放大)
《香港國安法》第 54 至 56 條條文(點擊圖片可放大)
《香港國安法》第 54 至 56 條條文(點擊圖片可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