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2022丨個人免稅額、扣稅額、租金扣稅申請條件 年薪幾多要交稅?
踏入稅季,第一關首先是填妥報稅表,善用免稅額及扣稅額盡量慳稅!政府會於2021/22課稅年度為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提供上限10,000元寬減。同時,沒有持有物業的納稅人可以首次申請租金扣稅,預報來年的預計租金,讓稅務局評定扣稅。以下就來看清楚2021/22年度的免稅額、扣稅開支,以及到底年薪幾多才要交稅!
2021/22課稅年度免稅額
在2021/22課税年度,納稅人可以自動享有132,000元的基本免税額,同時亦可以申索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供養祖父母免稅額及其他免稅額。
在課稅年度內,與配偶同住的已婚人士;或與配偶分開居住,但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對方的已婚人士,夫婦二人選擇薪俸税合併評税或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便符合資格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額;而在同一課税年度內,已獲給予已婚人士免税額則不能同時享有基本免税額。
父母免稅額不可共用
如納稅人或同住配偶在本年度內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便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享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但父母免稅額不可與兄弟姊妹共用,想要用盡父母免稅額便要先與家人商量一下。
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年齡已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以及至少連續6個月與納稅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納稅人或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符合申請免税額資格。
2021/22課稅年度免稅額
扣稅額
除各類免税額外,納稅人亦可申索其他的税項扣除。提交個別人士報税表時,納稅人無須附上證明文件,但須保留有關收據和紀錄為期6年, 以便税務局日後抽查時呈交。
個人進修開支
納稅人可在薪俸税下申請扣除就訂明教育課程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與課程有關的考試費用。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為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院舍繳付住宿照顧開支,便可申請在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計算中扣除有關住宿照顧開支。
居所貸款利息
符合指定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從薪俸税入息或個人入息課税入息總額中,扣減在香港境內的住宅及與有關住宅相同的發展物業內的車位,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納稅人可申請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每名受保人計算)
納税人為自己或指明親屬購買合資格自願醫保計劃下認可產品而繳付的保費,可在薪俸税和個人入息課税下獲得税務扣除。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納税人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及作出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可在薪俸税和個人入息課税下獲得税務扣除。
認可慈善捐款
納税人可申請扣除捐贈給認可慈善團體的款項,捐贈的慈善團體需屬政府認可,捐款的扣減上限為 (入息 – 可扣除支出 – 折舊免稅額) x 35% 。
年薪幾多要交稅?
單身、沒受惠於任何基本免稅額以外免稅額或扣稅的人士,可享$132,000的基本免稅額,加上政府在2021/22 年課稅年度的上限10,000元寬減,年薪不超過$289,143,便不用交稅;對可受惠於免稅額或扣稅的納税人,則可參考税務局的簡單税款計算機。
2020/2021課稅年度稅率表
交稅日期2022
2021/22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税表於6月1日寄出,納税人須於報税表發出日期起的1個月內填妥及交回報税表。獨資業務的東主交回報税表期限可延至9月1日。如納税人以電子方式報税,可自動享有一個月交表寬限期。
租金扣稅
政府在2022/23課稅年度起,於薪俸稅及個人入息稅中設上限10萬元的住宅租金稅項扣除,無持有物業的合資格納稅人可在2021/22報稅表上填報2022/23年度預期的租金,待《2022年税務(修訂)(關於住宅租金的税項扣除)條例草案》通過後,稅務局在評定2022/23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時考慮有關扣除。
租金扣稅合資格人士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本人或配偶在香港沒持有任何住宅處所,租用的物業須為納稅人的主要居所,及已根據《印花税條例》加蓋印花,便符合租金扣稅資格。
租金扣稅合資格處所
租用的住宅處所必須是沒有受任何法律或指明文書禁止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如納税人有多於一個居所,有關處所必須是其主要居所。 如納税人訂立的租賃是包括泊車位,而租客沒有位泊車處分租出去,泊車位便會被視為是住宅處所的一部分。
租金扣稅可扣除款額
納税人在每個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最高為10萬元,以該年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或年度的扣除上限,兩者中較低者為準。就每份租賃而言,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扣除上限會根據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計算;或 如已繳租金的租期只佔課税年度的部分,扣除上限會根據該課税年度內的租期按比例計算。
住宅租金扣除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納税人或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是納税人或配偶的相聯者,例如是納税人的配偶、納税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
納稅人或同住配偶已獲僱主提供居所
納税人或同住配偶是公屋單位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租住的處所不可作住宅用途,或租賃受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納稅人或配偶就有關處所與業主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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