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書|康文署拒公開圖書館購書單 申訴專員裁定不違規 「披露會令本港保安受損」

香港禁書|康文署拒公開圖書館購書單  申訴專員裁定不違規  「披露會令本港保安受損」
香港禁書|康文署拒公開圖書館購書單 申訴專員裁定不違規 「披露會令本港保安受損」

大城誌報道香港公共圖書館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購入的中文書籍名單,現已成為不公開資料。《大城誌》記者去年向康文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質疑做法,經轉介下尋求申訴專員公署評理。署方展開歷時9個月調查,在今年「23條」立法通過翌日結案,宣布接納康文署「認為披露資料,會令本港的保安受到傷害」的解釋,裁定做法並無違反《守則》。

申訴專員回覆《大城誌》,引述康文署解釋,該決定是基於政府當局的評估,認為披露涉事資料會令本港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申訴專員基於同樣原因,不會進一步披露有關評估的資訊,也決定就此結案。

《大城誌》記者去年5月透過《公開資料守則》要求康文署,提供香港公共圖書館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購入的中文書籍名單。康文署諮詢法律意見後,引用《守則》第2.3(b)段,認為披露資料,會令本港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因而未能提供資料。根據「詮釋及應用指引」,署方引用的條例,旨在保障,可能對從事間諜活動、陰謀破壞或恐怖活動人士有利的資料,才會不作公開。

記者其後獲轉介申訴專員公署,引述《公開資料守則》指出,政府部門有責任公布提供服務的資料、服務表現承諾及履行各項承諾的情況。香港公共圖書館資源涉及公帑運用,購入的書籍名單可讓公眾衡量康文署履行服務表現承諾的情況。而康文署在回覆中,並未清楚解釋圖書館購書名單,跟間諜活動或恐佈活動的關係。申訴專員公署去年7月,決定就個案展開全面調查。

申訴專員當時指出,需時3至6個月處理投訴,並會函告調查結果,就所指稱的行政失當,提出署方的觀察。惟這次申訴足足長達9個月,終在「23條」立法通過翌日,即3月20日發信,告知調查結果。

《明報》查詢「下架書」同被拒

去年《明報》曾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康文署索取「因《國安法》而下架的書籍」名單,同樣被拒。申訴專員公署裁定投訴不成立,認同披露下架書籍名單,有可能損害維護國家安全的個案。如今下架書提不得,就連購入書也說不得。

值得一提的是,申訴專員公署去年11月,曾主動披露一份同樣涉及康文署,拒絕提供公共圖書館下架或註銷書籍資料的投訴個案,當中引述過康文署的說法,稱被檢視的書籍數目,不時有變更,而且起跌幅度大,如果公布可能會引起公眾對圖書館覆檢工作產生錯誤印象,更有可能被惡意詆毀和污衊抹黑《國安法》的落實,從而破壞香港特區社會繁榮穩定。

申訴專員在報告指出,從良好公共行政的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做的並非對此秘而不宣,而是在提供資料的同時作出相關解說,即使最終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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