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立法|一文睇清諮詢文件 9 章重點 涵蓋五大罪類|Yahoo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今早(30 日)10 時舉行「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由行政長官李家超主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李家超表示,政府會訂立一條全新國家安全條例,以應對國家安全風險,落實「528 決定」,以及完成香港特區憲制責任。鄧炳強表示,立法諮詢文件一共有 9 章,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內容重點詳見下文。
【第一和第二章】
鄧炳強表示,有關章節闡述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立法的必要性,並解釋立法原則,政府的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等。
【第三至第七章】
鄧炳強表示,有關章節關於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涵蓋了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例。此外,政府建議按香港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三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鄧炳強表示,政府建議是「完善」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和第二部和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罪行納入新訂立的條例,「完善」的範圍包括將一些不合時宜的部分刪除或修改,例如殖民統治時期所用的提述,以及納入需要防範的叛國相關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份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
【第四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鄧炳強表示,政府建議「完善」《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將這些罪行納入條例。「完善」範圍包括,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是涵蓋煽惑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闊至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針對政府部門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鄧炳強續指,政府建議仿效其他國家法律,引入叛亂罪,以處理危害國家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於中國內的嚴重內亂和武裝衝突。
【第五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鄧炳強表示,政府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相關條文,以保護與國家和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和非法披露,遏止間諜和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就保護國家秘密,政府建議在新訂立條例詳細定義國家機密,以及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就間諜活動,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有關間諜的罪行,以涵蓋現代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是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事務。
鄧炳強並說,政府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鄧炳強表示,政府研究過外國的危害國家安全破壞行為,及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相關法律,建議條例新增這些罪行,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在沒有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都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政府建議,在現行罪行包括破壞及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及增加阻嚇力,打擊對於電腦或電子系統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第七章: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鄧炳強表示,政府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一條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去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特區選舉、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或中國其他地區的關係的行為。
政府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聯繫有關條文,並納入條例當中,更好防範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當中不適用的組織,以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建議,將社團條例相關的規定涵蓋這些組織。
【第八章:就上述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
【第九章:提出辦理國家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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