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立法|政府擬禁披露國家機密 記協促釐清定義 憂「政府放風」及調查報道誤墮法網|Yahoo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今日(30日)起展開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在諮詢文件中,法例擬明文定義「國家秘密」,除了國防、外交之外,連「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秘密」都禁止披露。在香港新聞工作上,過往不少時政府官員「放風」,媒體會以「消息人士」報道政府未正式公佈的政策內容,另外亦會有記者撰寫調查報道,披露不少政府內部問題、醜聞等,但諮詢文件中未有解釋有關行為是否在立法後亦屬違法。
陳朗昇:憂報道警隊升遷亦犯法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接受《Yahoo 新聞》查詢時表示,港府應清楚並坦白定義何謂「秘密」、「機密」。他解釋,過往香港傳媒報道有關於警隊及政府人事升遷、架構轉變等題材,這些明顯屬機密的資料,卻明顯有政府當局人士向部份傳媒披露。他擔心報道「機密」時並無統一、清晰的界線,以致同屬「機密」,出現有人可報、有人不可報的情況,令記者風險大增。
陳朗昇擔心,23 條立法後亦會影響記者撰寫調查報道,一方面市民因擔心犯法,會減少了「爆料」的意慾,另一方面記者下筆時肯定會較過往小心,甚至因擔心違反法例而放棄報道,長遠而言必然會影響資訊自由及新聞自由。
杜耀明:新聞機構未檢控亦恐倒閉
浸會大學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政府需解釋未來警方執法權力有多大,擔憂即使政府未有檢控新聞機構,已有方法可以封鎖該新聞機構的財政,停止營運甚至倒閉。
杜耀明稱,20 年前曾討論的問題至今仍然存在,例如法例上是否有辯護條款,新聞工作者、「報料」的市民是否有豁免及脫罪的可能。他立法時需確保香港人十分重視的新聞自由,否則「最好就唔好立法」。
鄧炳強:相信有常識理解何為合法權限披露
鄧炳強今日在立法會上表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及在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算國家秘密。他舉例說,如果一份文件蓋上「政府高度機密」印章,很清晰為沒有合法權限。此外,他說要看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例如天氣預測同國家安全無乜關係,但講到防務部署,呢個好明顯就係國家安全」,「我相信當一個人士,攞住文件,佢係有常識去理解邊啲係合法權限披露,同埋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鄧炳強補充,任何罪行都必須證明其意圖,有意圖才構成犯法。他說知道外界關注會否誤墮法網。他指,並非任何人稱符合公眾利益便獲得豁免,否則法例就變得無效,何謂「重大公眾利益」需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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