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被起訴後潛逃者 特區護照可被撤銷 提供資金最高囚 7 年|Yahoo

23 條草案|被起訴後潛逃者 特區護照可被撤銷 提供資金最高囚 7 年|Yahoo

【Yahoo 新聞報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 日)已經刊憲。在維護國安相關執法權力的部份,除了新增受調查人士、被捕人士可被禁見律師的限制外,當局亦可向被控危害國安罪行的潛逃者施加多項措施。草案提及,有關潛逃者的執業資格可被暫時吊銷,其在任何公司的董事職位可被暫時罷免,其特區護照亦可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接管,並且撤銷。

草案指出,如果有關人士在被控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經根據手令命令拘捕該人,而有關人士在 6 個月後仍未被帶到席前,同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可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出有關人士為潛逃者,並且施加措施。

撤銷特區護照 暫時吊銷執業資格

條文提到,當有關人士被列為潛逃者後,其擁有的專業執業資格會被暫時吊銷。除此之外,其在經營業務或者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也會暫時無效。

如果潛逃者有擔任公司董事,其董事職位會被暫時罷免。

不得租賃物業予潛逃者 或選擇潛逃者作為業主

條文又指,如果有關人士已經潛逃,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違反者可判處最高 7 年監禁。

條文亦提到,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給有關潛逃者;或者向潛逃者承租不動產,違反者可判處最高 7 年監禁。

另外,任何人亦不得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以至投資其產業,違反者可判處最高 7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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