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警方可禁被捕人羈留 48 小時內見律師 羈留期可延長 14 日|Yahoo
【Yahoo 新聞報道】根據《警隊條例》,任何人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完成初步調查後,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人士,一般而言不會羈留超過 48 小時。港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今日(8日)刊憲,當中列明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多 14 日。此外,警方亦可以國家安全理由,向法院申請對受調查人士、被捕人士施加限制,不得諮詢個別律師。即使相關人士被捕後獲警方保釋,警方亦可以透過申請「行動限制令」,要求保釋人遵守條件,為期 3 個月,並且可以每次延期 1 個月。條例草案又列明,在特定情況下,警方可在沒有手令下進入及搜查地方。
被捕後總羈留期可長達 16 日
現行的《警隊條例》賦予警務人員拘捕權力,當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會盡快告知拘捕原因,其後交由調查隊調查。警方在完成初步調查後,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被捕人士,考慮是否准予自簽擔保外出、保釋外出或無條件釋放。一般而言,被羈留的人士不會被羈留超過 48 小時。
23 條草案指出,要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不得遲於被捕後的 48 小時期間屆滿後首次有裁判法院開庭之時。不過,草案列明了警方延長羈留的權力。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首次延長期不超過 7 日,其後進一步延長亦不超逾 7 日,即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過首段羈留期(48 小時)屆滿後起計的 14 日。換言之,相關人士最遲可以在被捕後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警方保釋,或者被落案控告並帶上法庭。
可禁被捕人羈留期間見律師
23 條立法的條例草案,對被捕人或協助調查人士會見律師的權利,作出多項的限制。警方可以 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律師」。警方亦有權申請手令,禁止某人被拘捕後 48 小時的羈留期間,諮詢任何律師,或是禁止未被捕但相信即將被捕的人,諮詢任何律師。
條例草案列明,警方可以國安理由,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對被捕人施加限制,包括:
(a) 該人不得在被警方羈留期間——
(i) 諮詢該名或該等個別律師;或
(ii) 如該名或該等個別律師在某間或某些律師行從事法律執業——諮詢在該間或該等律師行從事法律執業的任何律師;但
(b) 該人可諮詢該人所選擇的其他律師
條例草案列明,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況,警方可申請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包括:
a) 該人在指明期間諮詢律師,將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
(b) 該人已從該罪行中取得利益,而除非上述授權作出,否則該人在指明期間諮詢律師,將妨礙追討上述利益;或
(c) 除非上述授權作出,否則該人在指明期間諮詢律師,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獲警方保釋者可被限制行動 包括於指定地方居住
而即使被捕人最終獲警方准許保釋,草案提及總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以向裁判官申請「行動限制令」,指示獲保釋人須遵從指明規定,以及規定所引伸的指明條件,「行動限制令」的有效期為 3 個月。如果有合理理由,裁判官可以延長「行動限制令」的有效期,每段延長期為 1 個月。
涉及「行動限制令」的相關規定包括:
(a) 關於獲保釋人居住地方的以下規定 -
(i) 獲保釋人須在指明期間內,於指明地方居住;
(ii) 獲保釋人須在指明限期前,向警方申報同住於指明地方的人的身分資料;
(iii) 獲保釋人須在指明時間留在指明地方;
(b) 獲保釋人不得在指明期間內,進入指明地區或地方,或僅可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進入該地區或地方
(c) 獲保釋人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 ( 或透過任何人 ) 與指明人士聯繫,或僅可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與指明人士聯繫;
(d) 獲保釋人須在指明時間,於指明警署向警方報到。
可沒有手令進入及搜查地方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賦權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可沒有手令進入及搜查地方。草案列明,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而取得手令,必然引致阻延,並可能導致證據喪失或毀滅,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使取得上述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則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行使搜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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