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囚 10 年 何謂「秘密」可由特首認定|Yahoo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今日(8 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在第 4 部談及「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草案提及,任何人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判處最高 5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7 年。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同樣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
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國家秘密」
至於「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由誰定義?條例草案指明,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可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開的情況下發出,並可由特首主動發出。
國家秘密涵義
正如諮詢文件提及,國家秘密的涵義如下:
(a) 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
(b) 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
(c) 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d) 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
(e) 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
(g) 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包括與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
公眾利益可免責 未明確定義及進一步闡述
在披露國家秘密方面載有免責辯護條款,草案稱其為「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在「指明披露」部份,如果有關人士之目的,是為了揭露:
- 「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
- 「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
如果有關人士披露未超越以上兩項範圍,而且「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就會屬於「指明披露」,可以免責。
衡量免責要點
草案又提到,在考慮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否屬於指明披露時,需要考慮以下數點,包括:
- 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揭露「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的嚴重性;
- 在披露國家秘密前是否存在替代選項,並且已經採取;
- 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
- 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 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以及
- 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全份 212 頁草案內容,談及過「公眾利益」4 次,均在以上內容反映;草案現時未就「公眾利益」有更多定義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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