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女子承認行賄銀行職員判囚四星期

2名女子被廉政公署起訴以一疊鈔票行賄銀行職員,要求協助她們開立個人銀行戶口,兩名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入獄四星期。 案情指,26歲被告于慧和37歲被告王金玉,4月來港並到滙豐銀行灣仔一間分行申請開設個人戶口,王金玉在一名銀行職員協助下,透過銀行的電話應用程式即日辦妥開戶手續,但于慧未能透過應用程式開戶。 兩名被告同日下午再次約見該名銀行職員,嘗試以傳統面見方式為于慧開戶,提交文件時將一個信封交予職員,信封內載有一疊港幣100元及500元的鈔票。該銀行職員當場拒絕接受二人的賄款,並即時向上級匯報事件。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並拘捕兩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