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搜查隊隊長稱依指示搜查 案件主管稱不會容許不作搜查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3天審訊。控方傳召重點搜查隊女隊長,她作供表示,當日在被告李家田家中搜查約3小時沒有收穫,刑事調查組指電腦房中廁所不屬於搜查範圍。辯方問有否搜查廁所,女隊長回應稱刑事調查單位較早到場,表示廁所並非搜查範圍,她只是跟從指示協助搜查,沒有問及原因。早前提到拘捕李家田的警員,翌日再前往電腦房中檢取綠色斜揹袋作證物,在辯方盤問下,女隊長稱忘記前一天入房時有沒有該袋。 案件主管總督察張堃婷作供時表示,隊員拘捕李家田到上水警署後,她指示李家田需要特別看管及不得與外界接觸,因為涉嚴重暴力罪案,涉及槍枝及炸彈,擔心李家田與涉案者溝通,要由專人看管,除律師外,會面的人士要經張堃婷批准。 辯方問及彭軍壕初次與警方會面,時間近3小時,張堃婷表示警員有向她口頭匯報會面,但已忘記實質內容,大約是彭軍壕想提供資料協助警方,相信同事只是解釋提供資料的程序。辯方指2021年至2022年警方與彭軍壕多次會面,其中一次2021年6月會見,相隔彭軍壕完成錄取口供已逾一年,會面沒有紀錄時間,張堃婷表示或與案情、案件進度有關,辯方關注見面頻密,張堃婷表示不予置評。 辯方問張堃婷,在李家田家中有否給予不必搜查電腦房中廁所的指示,張堃婷表示沒有,她不會容許不作搜查。在覆問下張堃婷提到,當有被告想做 「金手指」,需詢問律政司警方可否向被告取口供,無損權益口供中證據價值亦由律政司衡量,警方只是錄取口供的角,警員每天上班毋須紀錄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