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非法集結無罪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羅:若律政司再上訴平常心面對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五(21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裁決。
判詞指,原審法官忽視「盧建民案」,仍然以為非法集結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未能讀通之前案例,「是令人遺憾的」。但他最終裁定羅無罪,是因為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實在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
羅在庭外指,案件經歷數年,現「稍為放鬆少少…起碼叫做有一件事了咗嘅一個情況」。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稱暫不估計太多,會以平常心面對,「如果要再上訴,我哋只能夠再面對一次」。
另外,同案被告、台灣「公視」特約記者鄧卓儒,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囚 15 月。他不服定申上訴許可,周五被駁回,他早前已服畢刑期。
羅:過去數年無法規劃生活
暫不估計律政司會否上訴
羅健熙散庭後見記者時稱,本案經歷幾年時間,現「稍為放鬆少少」,又指會做好手上工作及處理事務,「對香港市民有一個好嘅交代,亦都同香港市民有一個好嘅交流」。羅又指,「我諗宜家呢一刻都唔會有太多,特別話好開心個啲,我諗就冇呢啲感覺,但我諗起碼叫做有一件事了咗嘅一個情況囉」。
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稱,「都冇得擔心嘅,法律上佢有咁嘅權利,如果要去再上訴,我哋只能夠面對多一次」。羅又指,這幾年經歷法庭程序,無法好好規劃日後工作及生活,「的確比較辛苦」,但自己會以平常心面對,「呢個時間我唔估佢(律政司)太多住啦,之後會係點就之後再算」。
上訴方:原審分析出現偏差
本案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及彭寶琴共同處理;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羅健熙,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原審法官練錦鴻於 2022 年 11 月裁決時指,認為羅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雖有自招嫌疑,但控方證供不足以定罪。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引用「盧建民案」,仍然以為非法集結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並在裁決理由書兩度指聚集人群的「目的是抗拒警方執法」,又錯誤聚焦於羅健熙「希望囤積政治本錢」等背後目的,導致其分析出現偏差,有悖常理。律政司認為,若正確引用法律,按原審的事實認定和推論,必然會被裁定羅罪成。
羅一方則指,控方在原審時有援引「盧建民案」,故原審不可能不知道法律原則,又指本案有不少有利羅的事實,如其衣著和示威者明顯有別、沒有和其他集結者互動等。
上訴庭:原審未真正掌握相關案例
上訴庭 3 位法官於判詞指,控方曾援引「盧建民案」是事實,但原審法官是否已準確掌握案例,是另一回事。判詞舉例,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引案例提到,「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為了不同目的作出訂明行為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單獨抽出來會令人以為控罪對額外的「共同目的」有要求,但其實終院在「盧建民案」已作解釋,只是原審法官沒有引述。
上訴庭認為,裁決理由書單獨抽出案例一句,明顯沒有抓住原文重點,再加上原審法官在裁決書三次提及「抗拒警方執法」是聚集人群的共同目的。上訴庭認為,「本庭相信,原審法官並未真正掌握相關的案例」,仍然以為額外的「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的構成元素。
上訴庭:原審裁定羅無罪
因不肯定他意圖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
惟上訴庭指出,上述結論並不代表羅的無罪裁決,一定有悖常理,還要視乎原審法官對個案的具體分析。判詞指,整理及歸納原審法官的思路,可見理大事件廣受報道,羅身為政治人物,對事件的認識不可能有如他所講的貧乏,他留在現場,是經過計算,塑造和示威者同一陣線的形象。
而羅不可能不知留在現場,會讓示威者覺得他是在支持和鼓勵,但原審法官不肯定這是羅的動機。羅的衣著與別不同,可能想藉此號召和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但也可能是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知名度,原審法官不肯定其計算和其他參與集結者的共同目的完全相同,認為羅自招嫌疑,但始終不能肯定他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羅無罪,是因為不肯定他意圖參與作出訂明行為,不能肯定羅是意圖鼓勵及或號召非法集會。上訴庭總結指,「原審法官忽視當時最新最具權威的盧建民案」,同時又未能讀通之前案例,「是令人遺憾的」,但羅的無罪裁決,「卻實在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認為羅是政治人物,有可能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而他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亦沒有正面對抗警察,故原審結論也絕非有悖常理,最終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同案記者管攻擊性武器罪成
定罪上訴許可被駁回
至於同案被告、台灣公共電視《藝術很有事》香港特約記者鄧卓儒,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15 月,他早前已服畢刑期,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周五被駁回。
鄧一方指,原審法官沒給予其記者身分足夠比重,又指原審官一方面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鄧管有索帶用作損毀他人財產,另一方面又裁定他意圖把鐳射筆和萬用鉗用作攻擊性武器,認為原審考慮未夠周全。
判詞:一邊工作一邊對抗警察
實非沒有可能
判詞指,原審裁定鄧另一控罪無罪,因索帶是「生索」,可以解開,示威者常用來鞏固路障雜物的卻是「死索」,指可以管有索帶作正當用途,同時以鐳射筆和萬用鉗作武器,「這個結果沒有邏輯上的衝突」。
判詞續指,案發時是早上,鄧獨自一人,根本沒有把鐳射筆帶到現場的理由,萬用鉗本來就藏著各種小利器,可以傷人,故原審有權推論鄧意圖把它當作武器給自己或他人使用,指鄧「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沒有可能」,故拒絕其上訴許可並同時駁回上訴。
羅被控尖東非法集結 原審無罪
原案共涉 10 名被告,控罪指羅與另 8 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第十被告鄧卓儒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除羅健熙外,5 人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判囚 14 至 18 個月;4 人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15 至 24 個月。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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