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蔘湯落藥迷暈3女同事 案件表證成立 男子稱為保飯碗作「假招認」有易服癖
43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等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6 天審訊,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同日作供。
被告稱 2015 年被上司質疑,是否對女同事下藥藉機侵犯,他當時不知「下藥」是否意指「中藥」,而自己的確曾給對方「蔘湯」,故沒即時回應。他其後擔心不作聲會被視為默認,故「求其認咗」有向事主遞上蔘湯,強調是用於解酒,不知為何事主說沒記憶。
被告又指,當時感到無法令同事相信自己,為保飯碗,遂自稱有易服癖、服安眠藥習慣,期望息事寧人。他之後與妻子及上司、事主面談,不知席間有人錄音,「知嘅話一定唔會招認」、「唔會貿然作假招認,要付法律責任」。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出庭作供
法官在審訊第 6 天裁定表證成立。綜合早前報道,本案被告潘迪偉,案發時與妻子同為一間營養補充品及護膚品營銷公司的銷售員;他被指對 3 名女同事下藥,分別為歐姓、何姓及周姓。
其中歐供稱,案發時團隊為達指定營銷目標而常與潘見面,案發當日二人外出工作後已深夜,遂借宿潘家、其胞姊的套房。她喝過潘給的「蔘湯」後回房鎖門,洗澡期間突然失去意識,醒來時身在床上,僅蓋上毛巾和被鋪;有同事其後告知她曾有類似經歷。
被告稱被同事質問是否下藥
混亂間「求其認咗」
被告潘迪偉供稱,男同事 R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相約他討論公司事務,其後發現男上司 K 和女上司 J 均在場。他們問潘是否對周姓事主「落咗藥」、「對佢做咗咩」、「係咪侵犯佢、影咗相」?潘指,當時兩人問了多條問題,「嗰刻我好亂⋯⋯感覺佢哋認定我做咗啲咩」。他指自己的確有給蔘藥周喝,不知他們指稱的「所謂藥,係咪中藥」,故當刻無法回應。
潘指,上司 J 見他沒回應,就說「你唔出聲,即係默認」。潘說當時他仍猶豫應否解釋,擔心若再不說話,「會當我認晒所有嘢⋯⋯所以當刻求其認咗」,指自己當時正經歷家庭經濟困難、壓力大,影響與妻子的日常生活,而有飲酒、服藥習慣。他亦提到曾與周喝酒,並遞上蔘湯給她喝,「但唔知點解佢會話佢無記憶」。潘補充,他有向周說明蔘湯用於「解酒」。
被告稱遭同事打、「審犯」般質疑
潘續指,上司 J 聞言「好大力、好惡咁」打他約 8 至 10 下,「當時眼鏡都跌咗落去枱面」,並斥他「知唔知你犯咗刑事罪」。其後上司 K 問,除了周,何、歐是否也上過潘家過夜;潘確認。K 續問,為何另外二人翌日都感到頭暈、頭痛;潘說當時「好愕然」,一來不知為何二人如此說,二來其中一人赴其家時,他沒給對方飲品,另一人留宿時其妻亦在場,不解為何二人會說感到不適。
潘指,其後 3 名在場上司、同事著他不要再接觸同事,並銷毀其手機內電話卡、記憶卡。上司 K 又要求潘交代全部事實,否則報警。
潘稱 ,「我覺得佢哋認定咗我有落藥⋯⋯嗰刻我覺得好驚,好似逼我認咗啲嘢咁…我回應咗,但佢哋都係嗰個態度」,又說第一次見到三人如此兇惡,「可以用怒視去形容」、「好似審犯咁樣去質問我」。
稱沒法說服同事
改認易服癖、有用安眠藥習慣
潘續指,擔心會因事件被解僱,故與妻子商量後,翌日再與上司 K 通電話,對方稱會否原諒潘,甚至不報警,視乎事主是否相信潘交代的真相。潘於是向 K 遍造自己有「易服癖」及服用安眠藥習慣,希望可息事寧人。
稱不知「假招認」遭錄音
辯方問,被告為何會承認不是事實的事?潘答「因為嗰刻其實為咗可以保住我嘅飯碗⋯⋯同埋我覺得佢哋根本已經 assume(假定)我有做過,我再講任何嘢都唔會相信,除非我跟住佢哋講嘅嘢招認」。官打斷指,上司 K 是叫他交代事實,沒叫他說謊。潘頓一頓後說,「佢無」。
潘接著說,他在 7 月 2 日上網搜資料,「睇易服癖係咩習慣,而嘗試解釋,理順件事」。至 7 月 3 日,他與妻子應約與上司 K 、事主等人見面。潘指,不知席間有人錄音,「知嘅話一定唔會招認」,因他以為見面只是讓他解釋事件、希望他們原諒,如知有錄音供進一步行動,就「唔會貿然作假招認,要付法律責任」。案件待續。
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
被告潘迪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指他於 2013 年 12 月某日、2014 年某日、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九龍廣播道柏苑,分別非法及惡意向 3 女子施用毒藥,即催眠藥,意圖使該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3 名事主分別姓歐、姓何及姓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