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發逾5年半 白衣人王志榮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與鄧懷琛刑期一致

721事發逾5年半 白衣人王志榮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與鄧懷琛刑期一致
721事發逾5年半 白衣人王志榮暴動等罪成判囚7年 與鄧懷琛刑期一致

元朗 7.21 襲擊至今逾 5 年半,在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上周裁定他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令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見內文表)。王周二(8 日)在區院被判囚 7 年,與鄧懷琛一樣成為刑責最重的白衣人。

對於辯方求情稱,王「只係郁咗幾下手」,官稱,王作為白衣人大夥兒一員,無差別對市民作出威脅、挑釁、襲擊行為;並指其角色與同案被告林觀良、林啟明不遑多讓,兩罪均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亦沒有減刑因素。

翻查判詞,官指林觀良、林啟明涉在元朗站大堂襲擊閘內人,並連同多名白衣人追擊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

已起訴的 4 宗 721 白衣人案全部完成原審階段,13 名罪成白衣人之中,王志榮(左)與鄧懷琛(右)刑責最重,同被判囚 7 年,達到區院判刑上限。(資料圖片)
已起訴的 4 宗 721 白衣人案全部完成原審階段,13 名罪成白衣人之中,王志榮(左)與鄧懷琛(右)刑責最重,同被判囚 7 年,達到區院判刑上限。(資料圖片)

官:王案發前確診驚恐症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代表;王志榮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關唐利代表。

區院法官葉佐文稱,本案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後,他裁定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就案發過程,他引述原審的裁決理由書,指沒有特別情況需要更改其事實分析或觀點。

官其後引述王志榮的個人背景,指他現時 60 歲,於 2012 年確診驚恐症,其妻近年去世;又指他因應本案未完結,受到很大的精神困擾。

判囚 7 年達上限 官指沒減刑因素

對於辯方求情稱,王「只係郁咗幾下手」,官指出,王是作為白衣人大夥兒一員,無差別對市民作出威脅、挑釁、襲擊行為。

官指,他於原審階段就涉及襲擊他人的被告,包括林觀良、林啟明,均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官續稱,王的角色與該兩人不遑多讓,就兩罪均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達到區院判刑的上限。官亦指,王沒有減刑因素。

判刑後,王未及反應、略顯愕然,其身旁的懲教人員即著他步入羈留室。

王志榮原獲裁定無罪,案件發還重新考慮後,法官指發現涉案片段中的男子曾經沒戴口罩、可作比對,並綜合證據裁定王志榮為片段中男子,裁定他罪成。(案發片段截圖)
王志榮原獲裁定無罪,案件發還重新考慮後,法官指發現涉案片段中的男子曾經沒戴口罩、可作比對,並綜合證據裁定王志榮為片段中男子,裁定他罪成。(案發片段截圖)

官:考慮關鍵證據機率

裁定王是犯案男子

法官上周裁決時稱,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

據片段,王曾以「保衛元朗」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拿著垃圾筒邊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等。官裁定,王當日與白衣人大夥兒經「形點」進入元朗站,無差別作出挑釁、威脅、襲擊行為。

翻查:林觀良、林啟明涉及

大堂襲擊、衝入車廂揮棍等

翻查原審判刑的判詞,法官葉佐文指林觀良、林啟明在大堂襲擊閘內的黑衣人後,連同多名沒有被捕的白衣人從大堂追擊黑衣人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

官以判囚 7 年為兩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因兩人認罪,獲三分之一的減刑,最後同被判囚 4 年 8 個月。

與鄧懷琛同判囚 7 年

白衣人最重刑

721 至今 6 宗暴動案件均已完成原審階段,計及王,共 21 人罪成(見下表)。白衣人案佔 4 宗,共涉及 14 名被告,當中 13 人罪成(蔡立基原審罪成,上訴得直獲撤罪),刑期由 3 年半至 7 年。

刑責最重為王志榮與鄧懷琛,兩人同樣被判囚 7 年,達區院判刑上限。不過鄧共涉 4 項控罪,包括 2 項暴動、串謀有意圖傷人及有意圖傷人罪。王則有 2 項控罪。

721案:21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721案:21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721案:21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721案:21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另 4 白衣人

亦以囚 7 年為量刑起點

另一白衣人被告鄧兆雄,暴動及傷人兩罪亦是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他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曾做義工獲額外一個月減刑,最後判囚 4 年 7 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稱,鄧兆雄完整地參與整個「7.21 白衣人」事件的暴動和傷人過程,曾挑釁、威嚇、追趕及襲擊黑衣人和車廂上市民,亦招手著其他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指他帶頭指揮。

另 3 名白衣人王浩昇、鄭文傑、吳偉德,暴動罪都是以判囚 7 年前量刑起點,他們因認罪等獲減刑,最後判囚 4 年 8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指,王持藤條、戴口罩到元朗站,在月台聚集、向車廂擲物。鄭持藤條入站,衝前用藤條揮向閘機內。吳持藤條入站,跳入閘內,與其他白衣人一同襲擊男子,亦在樓梯上多次揮拳襲擊兩名男子,並在月台用手指指向車廂。

至於餘下 2 宗 721 案件,共涉及 8 名非白衣人被告,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刑期由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當中林卓廷等 7 人均不服裁決,已提出上訴(見報道)。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DCCC734/2020(Consolidated)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