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關鍵基礎設施條例恢復二讀 多名議員支持稱有助提升香港形象
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列出8個規管界別,包括資訊科技、能源、銀行和金融服務、交通、醫護服務、電訊及廣播等,以及維持關鍵的社會和經濟活動的設施,例如大型體育表演場地、科研園區等。這些機構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要遵守三類法定責任,包括要設立電腦系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審核和演練;當有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發生時,營運者須在指定時間內向政府報告。 草案亦都訂明,如果營運者沒有履行法定責任,最高可罰款500萬元;如果是持續罪行,每日額外罰款5萬至10萬元。 多名議員發言支持草案,其中法案委員會主席、選委界議員簡慧敏說,國家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美國、歐盟等地都訂立了類似法例,如果香港不立法,就會落後國際趨勢,在競爭中處於劣勢;而且近年電腦系統事故層出不窮,如果涉及能源、通訊、海陸空運輸或金融基建,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不言而喻。 商界的廖長江說,網絡安全是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領域,無論是國家安全或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條例草案都是不可或缺,而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電腦系統安全,可以增強香港的安全性和韌性,有助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建設成為國際創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