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被告否認涉醫院港鐵站及停車場炸彈案 控方開案陳詞

高等法院昨日抽出7女2男擔任陪審員,控方今日開案陳詞。(港台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炸彈案,8名涉案男女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高等法院昨日抽出7女2男擔任陪審員,控方今日開案陳詞,指其中7名被告串謀3次爆炸事件,包括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事件,7人又計劃在同年3月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

其中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爆炸的禁制罪」,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控方大律師開案陳詞,表示首7名被告案發時串謀一宗爆炸案,涉及3個事件,包括2020年1月27日發生在明愛醫院、以及同年2月2月日發生在羅湖港鐵站的爆炸事件,7人又計劃在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被告同年3月7日已被警方拘捕。

第8名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8名被告年齡由 23至37歲,分別報稱裝修工、金融從業員、程式工程師、文員及大學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