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律政司終極上訴 終院4.1宣布裁決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律政司終極上訴 終院4.1宣布裁決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律政司終極上訴 終院4.1宣布裁決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披露「721 事件」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終審法院將在 4 月 1 日(周二)宣布裁決。案件在今年 2 月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本案林卓廷在原審罪成,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林卓廷一方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胡栢昌代表。

林卓廷於 2020 年 12 月 28 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間的 3 場記者會上,披露 2019 年元朗 721 事件之後,廉政公署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方向調查游乃強,遂起訴林 3 項「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林卓廷不認罪,經審訊後於 2022 年 1 月被裁判官葉啓亮裁定 3 罪罪成,判囚 4 個月。林提出上訴,2024 年 2 月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許可,終院於今年 2 月開庭聆訊,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控辯雙方爭議涉案控罪、《防止賄賂條例》之下「披露受查人身分」罪的適用範圍。林一方指該罪名不在《防賄條例》下,林沒觸犯控罪;控方則反駁指,按其詮釋廉署調查將受窒礙,違立法原意。(詳見 Q&A 整合

案件編號:FACC8/2024(HCMA34/2023、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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